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主題
- 《行政程序法典》第173條
- 發表意見的行政行為
摘要
司法上訴人與行政當局就雙方簽訂的保安服務合同中保安員服務收費的調整存在爭議。行政當局對此作出的決定構成對合同條款的解釋,屬於《行政程序法典》第173條第1款所指的發表意見的行政行為,因此,針對該行為不可提起司法上訴。
主題
仲裁協議、不具管轄權、反訴
摘要
-第19/2019號法律明確規定仲裁協議的訂立和廢止均須以書面方式作出。然而該書面方式是多樣化的,可以是任何往來書信、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書面憑證的通訊方式。
- 倘被告們透過書面向原告們表達了若後者不在限期內指定仲裁機構,則原訂立的仲裁協議視為被廢止,而原告們雖沒有作出書面回覆,但其後向法院提起訴訟及在被告們以存有仲裁協議為由提出法院不具管轄權的抗辯作出書面反駁,明確表示仲裁協議已被廢止,那應視已符合第19/2019號法律所規定的書面廢止仲裁協議的前提。
- 反訴的權能是建基於訴訟經濟和快捷原則,讓相關連的兩個訴訟可在同一訴訟程序內處理,故當因存有仲裁協議而法院不具管轄權審理原告們提出的租務糾紛訴訟,也應同樣不具管轄權審理被告們因租務糾紛提出的反訴。
主題
居留權證明書、常居地、生活中心
摘要
- 倘司法上訴人與澳門仍具有緊密且實際的聯繫,並沒有斷絶與澳門既有之聯繫的意圖,往港工作後經常回澳和家人團聚,那被上訴實體認定其不以澳門為常居地繼而拒絕向其發出居留權證明書之決定存有事實認定方面的錯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