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備註 :根據2024年9月12日的表決結果。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
- 自由心證
- 罰金刑的適用
1.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是指,對於原審法庭所認定的既證事實及未被其認定的事實,任何一個能閱讀原審合議庭裁判書內容的人士在閱讀後,按照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均會認為原審法庭對案中爭議事實的審判結果屬明顯不合理,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2. 對於上訴法院來說,要審理通過自由心證而認定的事實的瑕疵問題,唯有通過法院的這些分析以及對證據的衡量的具體說明發現其存在明顯到一般心智的人就可以發現的錯誤的時候才能確定這項事實認定方面的瑕疵。
3. 一般來說,在面臨兩種刑罰的選擇的情況下,法院都應該優先考慮非剝奪自由的刑罰(罰金),但是,這還需與實際情況由法院作出衡量而定,而所謂的實際情況,正是如在《刑法典》第64條所提及的“可適當及足以實現處罰的之目的”。
- 判決書的澄清
- 含糊不清的認定
1. 當事人所提出的澄清請求的前提僅限於所針對的判決或者批示存在含糊或多義的情況,且消除該等情況不會構成判決決定的實質變更。
2. 所謂的含糊不清的情況,存於判決書所適用的句子包含難解難分的含義,而無法確定其含義是否能夠將其確定為兩個(或更多)含義的情況。
3. 申請人不能利用澄清請求尋求對判決進行實質性修改,甚至從新作出判決,不但這已經超出本法院已經終結了的管轄權,而且超出了澄清請求的法定範圍。
- 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如澳門以外地區的法院所作的裁判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規定的要件及《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則裁判應予確認。
- 量刑
- 犯罪預防的需要
1. 《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具體刑罰應在最低刑幅及最高刑幅之間,以罪過及刑罰目的作出決定。法律給予法院在刑法規定的刑幅間有選擇合適刑罰的自由,只有當原審法院明顯違反法律或罪刑相適應原則時,上級法院才有介入原審法院的量刑空間。
2. 犯罪的預防的目的除了保護法益之外,也為了透過刑罰在具體個案的適用,向全社會傳達強烈訊息,喚醒人們的法律意識,證明法律的嚴謹性,保障法律條文本身的效力並重建社會對已被違反的法律的效力所持有的信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