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過錯、行政違法行為
- 過錯是行為人的內心活動世界,故此司法實踐不要求一定要有直接的證據證明,可以透過其他已審理查明的客觀事實,特別是行為人在相關違法行為中表現出來的外在活動,結合一般經驗法則,去作出判斷和認定過錯的存在。
- 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如澳門以外地區的法院所作的裁判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規定的要件及《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則裁判應予確認。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犯罪故意
- 詐騙罪構成要件
- 阻卻情節
- 從犯
- 特別減輕
1. 根據本案卷宗資料顯示,原審法院在審判聽證中已對案件標的之全部事實事宜進行調查,除了認定控訴書內的事實,亦審查了上訴人所提出的辯解,並作出了相關事實的認定。因此,沒有存在查明事實的漏洞。
2. 在本案中,原審法院在說明理由部分已說明其形成心證的過程,並清楚、客觀及合理地說明了不採納上訴人的陳述的理由。其後,分析原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未經法院認定的事實以及相關的判決及理由說明,原審法院在説明理由方面並未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3.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4. 上訴人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正當得利,與他人達成協議及共同合作,向被害人B訛稱能以人民幣兌換港幣現金,及要求被害人先將相應的人民幣轉賬到指定的內地銀行賬戶,同時向被害人展示六疊外貌與港幣1,000元鈔票相似的“練功券”,使被害人對上訴人及其同黨要求兌換外幣的真確性產生錯誤,從而向上訴人及其同黨指定的內地銀行賬戶轉賬款項,但上訴人及其同黨沒有按照承諾向被害人交付真正流通的貨幣以作兌換,而是向被害人交付不真實紙鈔取而代之,因而對被害人造成相當巨額財產損失。
上訴人之行為已經符合了一項《刑法典》第211條第1款及第4款a)項、第196條b)項所規定及處罰的詐騙罪(相當巨額)的主觀及客觀構成要件。
5. 上訴人一再強調其並不知悉涉案鈔票為練功券,其沒有犯罪故意,其辯解未被法庭接納。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在上訴人明知涉案鈔票為練功券,以及明知其行為內容及性質的情況下,上訴人仍然作出該等行為。
因此,上訴人所提出的存在認識錯誤,不法性的認識錯誤的理由均缺乏事實根據支持。
6. 上訴人和其他嫌犯屬共同犯罪,不論上訴人事後是否有獲取利益以及在犯罪環節所扮演的角色為何(事實上,嫌犯實際的交收行為屬詐騙罪之實行行為),亦不影響原審法庭認定上訴人以共同正犯方式觸犯相關詐騙罪。
7. 根據原審判決認定之事實,本案不存在上訴人所主張的“上訴人都是受犯罪集團所蒙騙下進行”的事實。上訴人提出的特別減輕情節並不成立。
- 判決書的無效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
- 自由心證
- 量刑過重的認定
- 袒護妻子的情節的減刑條件
1. 從2014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典》第355條第2款中我們可以看到,一方面,要求法院的判決書儘可能完整作出認定事實的理由說明,包括對證據的審查和衡量,以讓人清楚其審查證據以及認定事實的依據,尤其是構成心證的基礎。另一方面,通過要求判決書詳盡,列舉已證和未證事實,以使得讓人明瞭法院確實對構成訴訟標的的事實作了審理。
2. 判決書只有在絕對的缺乏遵守上述第355條第2款所規定的理由說明的義務之時這才構成同一《法典》第360條第1款a)項規定的無效。而說明理由不完善的情況,而非第355條第2款的絕對缺乏,這種不足亦不會導致判決的無效。
3.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是指,對於原審法庭所認定的既證事實及未被其認定的事實,任何一個能閱讀原審合議庭裁判書內容的人士在閱讀後,按照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均會認為原審法庭對案中爭議事實的審判結果屬明顯不合理,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4. 法官形成心證的過程是其經驗法則及綜合分析對證據所作的邏輯分析過程,由於其被要求採用客觀的標準但仍然具有強烈的主觀性,因此,只要無明顯錯誤而違反經驗法則及邏輯標準,法官對認定或不認定事實的結論是不容推翻的。
5. 對於上訴法院來說,要審理通過自由心證而認定的事實的瑕疵問題,唯有通過法院的這些分析以及對證據的衡量的具體說明發現其存在明顯到一般心智的人就可以發現的錯誤的時候才能確定這項事實認定方面的瑕疵。
6. 《刑法典》第331條第5款所規定的特別減輕並非屬法律明確規定必須減輕的情節,而是需要通過審判者在每一具體個案中進行評定,即法官需評價整體個案,判定是否存在足以明顯減輕其不法性、罪過或刑罰的必要性情節,但是,我們可以看到,這項特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制度是一項特別的制度,優於一般的制度,審判者在量刑時不能無視此項特別的規定,尤其是在不予以考慮時作出理由說明。
7. 基於沒有考慮是否適用《刑法典》第331條第5款所規定的特別減輕,而這項在理由說明上的絕對缺乏並不構成《刑事訴訟法典》第360條的無效,上訴法院可以直接作出判決。
8. 原審法院在直接以及口頭原則的基礎上所形成的對上訴人的人格的總體評價,上訴法院應該予以遵重即支持。
9. 上訴人一直否認控罪,從沒有表現出真心悔改的認罪態度。雖然,上訴人並非否認其妻子的行為所觸犯的罪名的事實,而是上訴人袒護妻子以令其免受刑事處罰的事實,那麼,這種顯示沒有悔意的情節使得上訴人失去了刑罰的特別減輕所必需的明顯減輕不法性以及罪過的條件,更談不上免除處罰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