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03/2025 786/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扣押財產的充公
      - 保安措施
      - 時效
      - 扣押措施針對之人

      摘要

      1. 關於刑事法律制度的與犯罪有關之物或權利之喪失的性質,法律界長久以來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學說,包括有所謂的附加刑的刑罰效果、具保安處分的效果,又或採取二者結合的學說。
      2. 刑事訴訟中的物件之充公沒有單一的法律性質,當中混合了預防措施及刑事回應。當充公不取決於物件所有人的問題或用於保護社會時(對實施其他不法事實存在危險),具預防性質。當行為人是用作實施不法行為的物件的物主,且不存在再次用於實施新犯罪時,具有補充性的準刑事性質。
      3. 保安處分是對嚴重精神失常的不可歸責者的一種刑事措施,該一精神狀況在作出犯罪行為時影響行為人且在判決時仍然存在。如果行為人處於自由狀態可能作出新的犯罪,尤其是針對他人的犯罪並因此構成對社會的危險時,保安處分可以剝奪自由。
      4. 與犯罪有關之物或權利之充公是刑事犯罪行為產生之後的一個法律效果,亦即,經過法院宣告,用於犯罪或因犯罪產生的物或權利被宣告予以歸公,其中,經過法院的命令,該等物或權利的所有權喪失以充公並由法院決定其最終去向。
      5. 在此,法院的判決屬於宣告有關的財產的所有權的轉移,而且屬於一種刑事處分之後對與犯罪相關的物或權利作出處理的一種法律狀態的充公措施,這種措施的進行並不取決於特區對所有權的行使,故不存在行使權利的時效。
      6. 從法院的充公決定的內容顯示的,“根據《刑法典》第103條第1款的規定,宣告下列財產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第七嫌犯因B公司的續約合同而承諾向C支付的46,431,000.00澳門元(928,620,000.00的5%),有關款項未被支付。如該合同被執行,則按照執行的比例由第七嫌犯承擔該款項……”,充公財產所針對的責任主體是第七嫌犯上訴人,而非B公司。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03/2025 533/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摘要

      從錄像片段中可以看到,上訴人查看車輛及隨後再調整泊車位置的行為未能令人肯定上訴人察覺撞擊及碎片,而上訴人沒有立即離開而是在20分鐘後才駕駛離開的行為更令人對其知悉碰撞和損毀產生合理懷疑。因此,基於疑罪從無原則,上訴人的控罪應被開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03/2025 503/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摘要

      臨床法醫學意見書是以卷宗第18頁的醫療檢驗報告為基礎作出的,而非對被害人的直接鑑定(被害人缺席臨床法醫學檢查)。根據第18頁的醫療檢驗報告,只有被害人自述的輕度壓痛。由此可見,臨床法醫學意見書完全建基於被害人的自述,而無客觀檢驗結果。

      另一方面,從錄影影像所顯示上訴人對被害人所實施的動作是否能造成被害人的受傷的確存有疑問。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03/2025 133/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扣押物

      摘要

      根據上訴人販毒的時間及涉及的金額,原審法院認定相關款項均為犯罪所得的裁決並未違反經驗法則,而由於屬犯罪所得,原審法院宣告將該扣押金錢歸特區所有的裁決亦正確。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03/2025 113/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量刑

      摘要

      1.上訴得以“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為依據,只要有關瑕疵係單純出自卷宗所載之資料,或出自該等資料再結合一般經驗法則者。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是指法院在審查證據並認定事實過程中,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價值法則,或明顯違反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規定,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法官根據自由心證原則,按一般經驗法則和常理來評價各種被審查的證據之證明力,並認定獲證或不獲證明的事實。
      一般經驗法則為基於日常生活經驗而來的,一種客觀普遍之定則,可為大多數人接受,且絕非主觀或狹隘之個人判斷。
      誠然,訴訟當事人出於不同的立場、經驗,對於涉案事實會作出各自不同的價值判斷。但是,上訴人不能以其個人對證據之評價強加於審判法院,更不能要求審判法院必須作出與其個人價值判斷相一致的心證。
      2.在確定具體刑罰時,應對事實和情節作整體考量,依據罪過和刑罰的目的,在法定刑幅之間,確定一個適合的刑罰;而對於量刑時需考慮的情節,判決書可作重點闡述,並無需逐一列明,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上訴法院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蔡武彬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