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量刑過重
- 緩刑
- 羈押措施
1. 上訴人所觸犯的一項第6/2004號法律第21條所規定及處罰的「非法再入境罪」,可被判處一個月至一年徒刑之刑罰。上訴人非為初犯,在前案所判徒刑暫緩執行期間再次犯罪,上訴人雖然主動到警局交代其非法再入境之事實,但仍見其犯罪故意程度高,判處上訴人四個月徒刑,量刑符合犯罪的一般預防及特別預防要求,並不存在過重的情況。
2.上訴人的行為對社會安寧造成負面影響,亦損害了人們對法律制度的期盼,其刑罰必須足夠反映事實的嚴重性,方能顯示法律對其行為的回應及修補由該不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從而重建人們的信心並警惕可能的行為人打消犯罪的念頭。因此,為著一般預防犯罪的需要,上訴人仍然不符合給予暫緩執行徒刑的實質要件。
3. 由於上訴人對有罪判決的上訴理由並不成立,須服被原審判處的實際徒刑,因此,有關羈押的強制措施亦因此而消滅(《刑事訴訟法典》第198條第1款d)項)。故此,無須審理有關上訴。
- 假釋條件
上訴人因多次犯罪而被判入獄,可見其守法意識非常薄弱。在服刑期間,雖然上訴人表現良好,但是,其對自己的犯罪行為仍然沒有認真反省,無真心悔改的意願。因此,上訴人未符合假釋必需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之要求。
- 疑罪從無原則
- 量刑
- 緩刑
1.疑罪從無原則,是指法院在認定事實的審查證據過程中,對所審查的證據所需要證明的事實的真偽存有合理懷疑,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應該以對嫌犯最有利為依歸,作出有利於嫌犯的事實的決定。
2. 並不是任何對上訴人有利的證據均可構成合理懷疑並因此帶來無罪判決,有關的懷疑必須是法官的,而非上訴人的,是在法官形成心證之前就對相關證據欲證明的事實是否屬實存有的懷疑,這種懷疑必須是合理及無法彌補的。
3. 上訴人的犯罪主觀故意程度問題屬法律層次方面的問題,非事實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