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審查權限、善意原則、適度原則、受羈束的行政活動
- 在“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的原則下,對《基本法》第22條第4款的正確理解應是:由內地具權限機關批准及發出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證件,特區政府對相關決定/證件的合法性不具審查的權限。然而,承認有關決定/證件合法有效並不代表持相關證件的人士就必然可以進入澳門逗留或取得居留權。
- 批准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內部事務,根據《基本法》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自行作出處理。
- 一名獲內地具權限機關批准來澳定居的國內居民,其最終能否獲得澳門的永久居留權並不僅是取決於內地具權限機關批准其來澳,還須符合澳門法律對取得居留權所制定的前提和要件。
- 倘當初批准司法上訴人的居留許可的決定是基於司法上訴人的犯罪行為而作出,是一涉及犯罪行為的行政行為,故依照《行政程序法典》第122條第2款c)項規定的擴張解釋結果,屬無效行為,不論有否被宣告無效,均不產生任何法律效果。
- 善意原則和適度原則僅適用於具有自由裁量權的行政活動中,並不適用於受限定(羈束)的行政活動。
審查權限、善意原則、適度原則、受羈束的行政活動
- 在“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的原則下,對《基本法》第22條第4款的正確理解應是:由內地具權限機關批准及發出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證件,特區政府對相關決定/證件的合法性不具審查的權限。然而,承認有關決定/證件合法有效並不代表持相關證件的人士就必然可以進入澳門逗留或取得居留權。
- 批准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內部事務,根據《基本法》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自行作出處理。
- 一名獲內地具權限機關批准來澳定居的國內居民,其最終能否獲得澳門的永久居留權並不僅是取決於內地具權限機關批准其來澳,還須符合澳門法律對取得居留權所制定的前提和要件。
- 倘當初批准司法上訴人的居留許可的決定是基於司法上訴人的犯罪行為而作出,是一涉及犯罪行為的行政行為,故依照《行政程序法典》第122條第2款c)項規定的擴張解釋結果,屬無效行為,不論有否被宣告無效,均不產生任何法律效果。
- 善意原則和適度原則僅適用於具有自由裁量權的行政活動中,並不適用於受限定(羈束)的行政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