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2/04/2020 261/202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假釋條件

      摘要

      一、根據《刑法典》第56條規定,是否批准假釋,首先要符合形式上的條件,即服刑已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滿六個月,另外,亦須符合特別預防及一般犯罪預防的綜合要求的實質條件。
      二、由於罪犯在犯罪特別預防方面所表現的有利因素,因此,必須在犯罪預防的兩個方面取得一個平衡點。法院不能過於要求一般預防的作用而忽視了特別預防的作用。
      三、假釋並不是刑罰的終結。它的最有效的作用就是在罪犯完全被釋放之前的一個過渡期讓罪犯能夠更好地適應社會,而完全的融入這個他將再次生活的社會。這種作用往往比讓罪犯完全的服完所判刑罰更為有利。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2/04/2020 151/202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假釋條件

      摘要

      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規定:“當服刑已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滿六個月時,如符合下列要件,法院須給予被判刑者假釋:
        a) 經考慮案件之情節,行為人以往之生活及其人格,以及於執行徒刑期間在人格方面之演變情況,期待被判刑者一旦獲釋,將能以對社會負責之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屬有依據者;及
        b) 釋放被判刑者顯示不影響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
      二、根據上述《刑法典》第56條第1款之要求,案件之情節是審理假釋時需考慮的因素之一,與“一事不二審”之原則不相悖。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2/04/2020 1162/2019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2/04/2020 529/2019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事實問題爭議
      占有的繼承

      摘要

      1. 根據《司法組織綱要法》第三十九條和《民事訴訟法典》第六百二十九條的規定,中級法院作為二審的上訴法院在審理民事上訴時,有權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問題作出審查,若卷宗內存在一審法院賴以認定事實的證據資料時,且在一定條件成立時,在自行審查該等證據後,可基於一審法院在事實問題上犯錯,廢止一審法院事實認定犯錯的部份,並繼而取而代之對事實問題作出改判。
      2. 一審法院的法官是根據直接原則親身在庭上聽取證人證言,在直接觀察證人作證的神態和回答問題的舉止後而議決不採信彼等在庭上所陳述的內容,因此,除非一審法院犯有明顯錯誤,否則上訴法院在未能親身聽取這些證言的限制下,難以有條件取代原審法院改判和變更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
      3. 若已證事實僅能顯示原告以其去世父親的其中一位繼承人身份繼承了其父親對一不動產行使的占有,但欠缺事實顯示原告本人曾通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條所指的行為,在其父親去世後自己一人對不動產行使占有,則不能獲法院承認其單獨一人通過時效取得不動產的全部所有權,而僅應獲承認取得其父親已取得的占有的其中一份額。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2/04/2020 1229/2019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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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