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9/04/2021 1100/2020 行政, 稅務及海關方面的司法裁判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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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9/04/2021 639/2020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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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9/04/2021 850/2020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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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9/04/2021 50/202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適用法律

      摘要

      1. 根據本案卷宗資料顯示,原審法院在審判聽證中已對案件標的之全部事實事宜進行調查,認定了控訴書及答辯書內的事實,並作出了相關事實的認定。原審法院在判案理由中對5月7日會議過程作出了概括分析,並未超出相關事實的認定。而在解僱賠償爭議中,作為僱主的上訴人,從未提及涉案員工曾犯有違規行為又或曾受到紀律處分,從中原審法院在判案理由中引述未出現相關情況,有關解釋亦未超出案件標的範圍。最後,上訴人在答辯書內的主張,原審法院已作全部調查,且認定了部分事實,而其餘與已證事實不符的則認定為未證事實。因此,沒有存在查明事實的漏洞。

      2. 本案,原審法庭已仔細分析了卷宗所有文件,以及各證人的證言,除了聽取勞工督察聲明外,亦聽取了被解僱工人的聲明及辯方四名證人的證言而形成心證,並作出詳細的描述及說明,原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之間並不存在任何矛盾。

      3. 從經驗法則及邏輯的角度考慮,有關的證據可客觀、直接及合理地證明上訴人實施了有關違例,而原審法院在審查證據方面並不存在上訴人所提出的任何錯誤,更遑論明顯錯誤。

      4. 由於在庭審中未能證實工人的說話令A感到威嚇,且只能證明工人當日(2019年5月7日)在會議室中的表現是不滿,發洩多於恐嚇,因為知道在合同屆滿時未能取得公積金便要離澳,且未知何時才能取回有關款項,此外,未有任何資料顯示工人曾因違反公司紀律而接受警告。
      因此,上述情節並未達到令勞動關係無法維持的嚴重程度。原審的裁決是正確解釋及適用法律,並無不妥。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9/04/2021 1069/202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賴健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