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2/04/2020 219/2017 行政, 稅務及海關方面的司法裁判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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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2/04/2020 82/2020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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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2/04/2020 52/2020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2/04/2020 92/2019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共有物分割
      事實問題爭議
      當事人主張事實責任
      判決無效

      摘要

      1. 原則上,法院審理待證事實是根據自由心證原則,按經驗法則和常理在評價依法可受理的證據方法後形成內心確信以對事實問題作裁決 ─ 見《民事訴訟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條。根據《司法組織綱要法》第三十九條和《民事訴訟法典》第六百二十九條的規定,中級法院作為二審的上訴法院在審理民事上訴時,有權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問題作出審查,若卷宗內存在一審法院賴以認定事實的證據資料時,且在一定條件成立時,在自行審查該等證據後,可基於一審法院在事實問題上犯錯,廢止一審法院事實認定犯錯的部份,並繼而取而代之對事實問題作出改判。
      2. 根據當事人主義,除《民事訴訟法典》第四百三十四條規定的事實外,當事人不論是原告或被告,均須履行主張事實的責任以支持產生其希望獲得的法律效果。
      3. 法院只能根據當事人主張和被法院認定的事實作出法律裁判,而非根據附卷證據顯示的內容或案中調查的證據顯示的內容而作出法律裁決。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2/04/2020 2/2020 管轄權及審判權的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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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