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4/10/2024 721/2024-I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以簡要裁判駁回上訴
      聲明異議
      不得變更上訴的標的
      《刑事訴訟法典》第407條
      《刑事訴訟法典》第410條第1款

      摘要

      裁判書製作人可以按照《刑事訴訟法典》第407條第6款b項和第410條第1款的聯合規定,以簡要裁判方式駁回凡被其視為明顯不成立的上訴,而被駁回上訴的嫌犯仍是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07條第8款的規定,針對裁判書製作人的簡要裁判向評議會提出異議,但聲明異議不得變更上訴的原先標的。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4/10/2024 81/2023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4/10/2024 572/2024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4/10/2024 642/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適用法律錯誤
      - 特別減輕

      摘要

      1.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2. 上訴人為獲得不正當利益,先後兩次誘騙被害人出資港元進行匯兌交易,使被害人產生錯誤分別將港幣110,000元及港幣17,000元交予嫌犯,隨後嫌犯伺機離去並將被害人的微信拉黑,被害人因此損失港幣110,000元及港幣17,000元。
      上訴人之行為已經完全符合《刑法典》第211條第3款項結合第196條a)項所規定及處罰之詐騙罪(巨額)的主觀及客觀構成要件,而原審判決的裁決正確。

      3. 上訴人在審判聽證前存放了澳門幣5萬元作為賠償金以及願意將扣押於身上的港幣4萬元作為賠償,但其在庭審中並未認罪悔罪。即便未證實在其身上扣押的港幣4萬元乃犯罪所得,其存放澳門幣5萬元作為賠償金以及願意將該港幣4萬元作為賠償亦不足以構成《刑法典》第201條第2款所規定的特別減輕情節,而只可作為一般量刑情節予以考量。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4/10/2024 641/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
      - 自由心證的明顯錯誤的審查

      摘要

      1.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規定的“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正如我們一直認同的,如果在審查證據時從某事實中得出無法接受的結論、如果違反限定或確定證據價值的法律規定或者在審查證據時違反經驗或職業準則,就存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不可能不讓一般留意的人發現。
      2. 如果法院認定的事實所依據經調查的證據所能證明的顯示法院在形成心證時存在違反一般生活常理之處,上訴法院就可以認定其所得出的結論已經你超出法官的自由心證的範圍,可以成為上訴法院審查的標的。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