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主題
-依職權裁定給予彌補
摘要
刑事行為所產生的民事賠償責任,由民法規範。當具體損害金額未能確切,但受害人所要求的彌補金額在損害範圍內,允許法院根據《民法典》第560條第6款規定依照衡平原則將彌補金額確定為受害人所要求之金額。
主題
《刑法典》第48條
暫緩執行徒刑
摘要
基於嫌犯在作案時仍未有刑事判罪前科紀錄、其是次被判罪成的行為所涉具體金額僅是澳門幣100元且其行為最終未有為被害人身體造成具體傷害,原審法庭按照《刑法典》第48條的規定准其暫緩執行徒刑實並無不妥。
主題
-依職權裁定給予彌補
摘要
刑事行為所產生的民事賠償責任,由民法規範。當具體損害金額未能確切,但受害人所要求的彌補金額在損害範圍內,允許法院根據《民法典》第560條第6款規定依照衡平原則將彌補金額確定為受害人所要求之金額。
主題
–交通事故
–刑事訴訟程序中的依職權裁定給予彌補
–既判案效力
–肇事駕駛者對保險公司所提訴訟
摘要
1.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74條第3款以及第73條規定,依職權裁定給予彌補的判決部份構成裁判已確定之案件,具有法律賦予民事判決成為裁判已確定之案件時所具之效力。
2. 倘承保肇事車輛的保險公司並沒有參與針對肇事駕駛者所提起的刑事訴訟程序,那麼,在刑事法庭的判決中,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74條的規定,依職權裁定肇事駕駛者須向受害人給予彌補的部份不能對保險公司產生既判案效力。
3. 肇事駕駛者依照刑事判決向受害人給予相應彌補後,前者按其滿足受害人之限度內,取得受害人針對保險公司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