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假釋
上訴人在假釋期間未能遵守假釋義務,因此被廢止假釋,重回監獄繼續服刑。在重回監獄繼續服刑的這一年,雖然上訴人表現良好,遵守獄規,積極參加職業培訓,但卻未有其他突出的表現。上訴人的表現未能展現出足夠的自我管理和自我約束的能力。綜合考慮上訴人以往的生活狀況、犯罪情節及動機、行為不法性的嚴重程度,上訴人服刑期間的表現,假釋期間的表現,無法令法院相信上訴人已能夠抵禦犯罪所帶來的金錢收益之誘惑及已有能力以對社會負責之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尚未符合特別預防方面的要件,完全沒有錯誤。
- 第16/2022號法律
- 博彩中介轉換公司股東
- 博彩中介准照的移轉
第16/2022號法律第18條明確允許博彩中介轉換公司股東,儘管規定博彩中介轉換公司股東必須取得經濟財政司司長的許可。
根據案中資料顯示,司法上訴人是為了滿足該法律第8條所規定的要件,並按照第55條第1款的規定提出了相關申請,當中並未發現司法上訴人的行為旨在將博彩中介准照移轉予第三人。
因行政當局的決定違反了第16/2022號法律第7條第3款的規定,相關行政行為應予撤銷。
販毒罪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刑罰特別減輕機制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
《刑法典》第66條第1款
第17/2009號法律第18條
1. 在本案中,兩名嫌犯在所提交的答辯狀內並無主張控訴事實以外的事實以替自己辯護,在這情況下,既然原審法庭已在判決書內就指控事實指出哪些為已證事實、哪些為未證事實,這意味原審庭已對本案的事實訴訟標的作出了應有的調查,原審判決因而便無從帶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所指的「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的瑕疵。
2.《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述及的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是指法庭在認定事實方面出現錯誤,亦即被法庭視為認定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在案件中應被認定或不應被認定的事實不相符,或法庭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庭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3. 第17/2009號法律第18條有關刑罰特別減輕的規定應在成功瓦解販毒集團時才可適用之,否則便會把這一法律條文平庸化、也不利於打擊販毒這種嚴重罪行。同樣,為有效打擊販毒罪行,也須在此罪的正常刑幅內量刑,因此在本案中也不可啟動《刑法典》第66條第1款所指的刑罰特別減輕機制。
- 量刑
- 數罪並罰的標準
1. 《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具體刑罰應在最低刑幅及最高刑幅之間,以罪過及刑罰目的作出決定。
2. 雖然,法律給予法院在刑法規定的刑幅間有選擇合適刑罰的自由,但是,如果確定原審法院明顯違反罪刑相適應原則,上級法院可以介入原審法院的量刑空間。
3. 原審法院對嫌犯所判處的6項罪名每項2年6個月徒刑的數罪並罰上,僅合共判處3年徒刑的單一刑罰來看,已經明顯違反罪刑相適應原則,作出了單一刑罰明顯過輕的判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