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1/2020 957/2019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婚姻登記、夫妻共同財產的出售、善意第三人

      摘要

      - 自1984年開始,以中國風俗習慣方式締結婚姻必須作出登記後才可在本澳對第三人產生效力。
      - 結婚一經登記,其民事效力即追溯至結婚當日,即使日後失去登記亦然 (《民法典》第1531條第1款)。
      - 然而,第三人之權利,如與夫妻雙方或其子女之人身性質之權利及義務無抵觸,則不受上述追溯效力影響(《民法典》第1531條第2款)。
      - 倘屬夫妻共同財產的房屋在婚姻登記前出售,原則上不能以該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而需由夫妻一同出售為由對抗第三人。
      - 上述不能對抗第三人的規則,僅適用於善意第三人的情況,即第三人在購買有關房產時並不知悉該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對取得有關房產的所有權具有合法期盼。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1/2020 908/2019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移審效力、判給批示

      摘要

      - 在上訴人們就行使優先權被否決的決定提起的上訴僅被賦予移審效力的情況下,沒有任何法律基礎阻止原審法院作出判給批示。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1/2020 28/202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摘要

      一、 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三、 因此,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四、 而不論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否肯定的判斷,也應對其人的提前釋放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的可能性加以衡量和考慮,從而決定是否應該給予假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1/2020 1096/2019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1/2020 933/2019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