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主題
假釋條件
摘要
上訴人觸犯一項「違令罪」、一項「非法再入境罪」、一項「協助罪」和一項「收留罪」。該等犯罪行為屢禁不止,對澳門的法律秩序和社會安寧造成的負面影響大,特別是,相關行為所帶來的非法勞工問題和對本澳就業市場的衝擊,嚴重擾亂居民的正常生活,須嚴厲打擊及遏制該等犯罪。雖然上訴人為了改善自己和家庭的經濟狀況而做出有關事實,但是,亦不能過度姑息。
考慮到上訴人的犯罪情節,迄今為止各方面的表現和發展,提前釋放上訴人,不利於維護澳門的法律秩序和社會安寧。因此,不宜批准上述人假釋。
主題
- 「加重收留罪」
- 量刑
- 緩刑
摘要
1. 第6/2004號法律第15條第1款規定的「收留罪」,其犯罪構成要件是:故意犯罪;穩定或臨時收留、庇護、收容或安置非法入境或非法逗留者。該法條第2款規定了加重刑罰情節:行為人直接或透過居中人為本人或第三人取得了財產利益或物質利益,作為實施上款所指犯罪的酬勞或報酬的。
3. 第6/2004號法律第15條第2款之規定,沒有將以收取利益之目的作為加重犯罪之構成要件。倘若如是規定,那麼,如收取到利益,則因達到目的而構成既遂,如未收取到利益,則因未能達到目的而構成未遂。
4. 根據第6/2004號法律第15條第2款之規定,收取到利益者方構成加重情節。因此,若未能證明行為人本人或第三人收取到實施「收留罪」的酬勞或報酬,應以第6/2004號法律第15條第1款普通「收留罪」論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