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主題
調查義務、舉證、事實前提錯誤
摘要
- 在司法上訴人沒有向被訴實體提供任何可供調查之用的有用資料的情況下,被訴實體不能作出相應的查證。
- 作為有關銀行帳戶的共同持有人,根據《民法典》第335條第2款之規定,司法上訴人負有證明有關存款不屬其所有,而屬其兄弟所有的舉證義務。
- 倘司法上訴人在申請經濟房屋時沒有依法就有關帳戶作出申報,而其所提交的證據(銀行往來記錄)及解釋並不足以推翻其作為有關銀行帳戶的共同持有人,有關存款屬其及另一共有人共同擁有的推定,被訴行為不存有任何事實前提錯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