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5/12/2019 1017/2019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5/12/2019 1048/2019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5/12/2019 1128/2019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5/12/2019 1157/2019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特別減輕

      摘要

      1.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上訴人及其他嫌犯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2. 上訴人在本案中向警察當局所提供關於第二嫌犯具體的身份資料部分都是關鍵的。從一般的常理及經驗法則考慮,倘若警方不曉得第二嫌犯的全名及曾到監獄探望上訴人等資料,後續的一切偵查行動都不可能出現。因此,上訴人在本案偵查階段向治安當局所提供的協助是具體的、真實的及關鍵的。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5/12/2019 609/2019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對法人的傳喚;向任一行政機關成員作傳喚即可
      - 在法定期間內沒有提出答辯

      摘要

      即使按照公司章程,被告公司僅對特定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在其權力範圍內以公司名義作出之行為負責,但接收傳喚並不涉及相關權力的行使。因此,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176條第1及2款的規定,在對法人作出傳喚時,向任一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作傳喚即可。
      在訴辯書狀中,當事人需陳述必須事實,即是組成訴因的事實及抗辯所依據的事實,此乃民事訴訟中處分原則的體現。
      上訴人沒有在法定期間內就原告分條縷述的事實提出答辯。期間過後,得視其承認原告分條縷述的事實,被告無權再就有關事實提出爭執,也不能主張另一事實版本。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