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09/2020 937/2019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09/2020 1237/2019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主題

      無效行為
      行政程序的調查原則
      行政行為的事實依據
      重要的事實

      摘要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五十九條規定,行政機關僅須就對其擬作出的行政行動屬有用和具重要性的事實進行調查。因此,在一旨在基於一先前作出的行政行為的事實依據嗣後被刑事法院認定為不獲證實且視為欺詐事實的理由,擬宣告該行政行為無效的程序中,行政機關無須應利害關係人的聲請,對刑事判決中一個儘管被視為獲證,但既不屬犯罪構成要素,更不被刑事法院視為量刑情節的事實重新進行證據調查。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09/2020 887/202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摘要

      一、 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三、 因此,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四、 而不論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否肯定的判斷,也應對其人的提前釋放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的可能性加以衡量和考慮,從而決定是否應該給予假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09/2020 699/202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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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09/2020 899/202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假釋條件

      摘要

      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規定:“當服刑已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滿六個月時,如符合下列要件,法院須給予被判刑者假釋:
        a) 經考慮案件之情節,行為人以往之生活及其人格,以及於執行徒刑期間在人格方面之演變情況,期待被判刑者一旦獲釋,將能以對社會負責之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屬有依據者;及
        b) 釋放被判刑者顯示不影響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
      二、根據上述《刑法典》第56條第1款之要求,案件之情節是審理假釋時需考慮的因素之一,與“一事不二審”之原則不相悖。
      三、上訴人非為澳門居民,在本澳做出販毒行爲,涉及的毒品份量不小,犯罪情節嚴重,行為之不法程度高。
      四、目前,外來人士在澳門觸犯毒品罪行的情況仍然嚴重,社會上吸毒行為年輕化趨勢有增無減,社會成員普遍難以接受以毒品荼毒他人的犯罪者獲得提前釋放。雖然上訴人服刑期間表現中規中矩,但卻無重大悔改表現得以相當程度降低一般預防的要求,倘提前予以釋放,會動搖法律誡命在公眾心目中的執行力及威懾力。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