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 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賴健雄製作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1. 兩名被上訴人的確如已證事實第16條所述,在自由、有意識的情況下,故意實施上述行為,但重要的是,上述行為並非不法行為。
而已證事實第12條所述,上述行為被娛樂場監察部職員認為當中存在異常的情況,亦不代表該異常情況就是違反法律,不能因此而指出兩名被上訴人作出的上述行為是不法行為。
換言之,上訴人錯誤理解被上訴判決中的已證事實內容,從而認定已證事實與未證事實之間存有矛盾,但實際上當中並沒有存在任何矛盾之瑕疵。
2. 在相關影像中,尤其是在初次時,賭客在贏出賭局後把一些籌碼,放到該賭枱莊荷,即第一嫌犯的前面,但當時第一嫌犯沒有拿取該些籌碼,而是用手勢指向坐在賭枱角落位置的第二嫌犯,當時賭客並未反應,而第一嫌犯再次用手勢指向第二嫌犯,此時賭客便從第一嫌犯面前取回籌碼,拋給第二嫌犯。
從上述的動作中可以清楚顯示,賭客本來在勝出時賞予第一嫌犯,而在第一嫌犯指示下,賭客才將籌碼交予第二嫌犯。
原審法院不應就辯護人所提交的截圖,把第一嫌犯與第二嫌犯的行為拆開,只考慮賭客是否僅向第二嫌犯給付籌碼來作為判斷標準。
相反,由警方人員以及賭場監察部人員共同翻閱錄像的筆錄(卷宗第11頁及第12頁)及續後的多幅截圖,都可清楚發現在每次同一賭客向第二嫌犯轉移籌碼時,事先都必然會伴隨著第一嫌犯的一個手勢指示,尤其是第一次的轉移。
結合卷宗內非常清楚的書證,配合以上的間接證據,原審法院應可透過推論完全毫無疑問地作出認定兩名嫌犯的犯罪故意及計劃的決定。
- 居留許可申請的審批
- 欠缺說明理由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第115條第1及第2款規定:
“1. 說明理由應透過扼要闡述有關決定之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以明示方式作出;說明理由亦得僅透過表示贊成先前所作之意見書、報告或建議之依據而作出,在此情況下,該意見書、報告或建議成為有關行為之組成部分。
2. 採納含糊、矛盾或不充分之依據,而未能具體解釋作出該行為之理由,等同於無說明理由。”
被訴批示主要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先指出行政當局在處理及審批居留許可申請時所遵循的原則及採用的慣常做法,而第二部分僅表示司法上訴人所陳述的理由及提交的文件並不充分,但無說明不充分的情況體現在哪些方面。
由此可見,被訴批示明顯存在含糊及不充分之處,該行政行為因欠缺說明理由而沾有形式上的瑕疵,應予以撤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