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陳廣勝法官
中止效力之要件
- 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20條之規定,只有下列行為可被中止其效力:
a) 有關行為有積極內容;
b) 有關行為有消極內容,但亦有部分積極內容,而中止效力僅限於有積極內容之部分。
- 除上述要件外,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之規定,中止有關行為之效力需同時具備下列三項要件:
a) 預料執行有關行為,將對聲請人或其在司法上訴中所維護或將在司法上訴中維護之利益造成難以彌補之損失;
b) 中止行政行為之效力不會嚴重侵害該行為在具體情況下所謀求之公共利益;
c) 卷宗內無強烈跡象顯示司法上訴屬違法。
- 倘聲請人沒有具體指出及證明若執行被訴行為將對其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其所提起之保全措施請求應予以否決。
- 罪刑法定原則
- 進入賭場的防範性措施的期間
- 違令罪的後果
1. 澳門的刑法明文規定了罪刑法定原則,依此原則,人的行為必須得到一個具有穩定以及固定標準的規則所規範。即使在刑事訴訟法中,雖然在規定對嫌犯適用強制措施以候審是容許一個不確定的期限,但是對違反強制措施的後果也僅僅是導致更嚴厲的強制措施的適用的後果,並不能當然導致觸犯犯罪的後果。
2. 由於如違反行政當局命令適用的防範性的禁入賭場會導致觸犯違令罪的罪名,所以為使人能自己清楚預計到自己違反該禁令的刑事後果,該命令應另有一個可被行為人知悉的具體確定期限。而只有行政當局在該防範性的措施的適用中定明措施的期限(當然,行政當局在原先定明的措施執行期限屆滿之前,是可以決定延長措施的期限),有關對該措施的違反才可構成違令罪。
3. 如果根據第10/2012號法律第16條的規定作出的適用“禁止進場的防範性措施”的行政行為沒有確定一個確定的期限,那麼,因在此期間進入賭場,不構成該法律第12條規定和處罰的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