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主題
- 量刑
- 緩刑
摘要
1. 經分析有關事實及所有對兩上訴人有利及不利的情節,本案中,原審法院裁定兩上訴人觸犯四項第6/2004號法律第15條第1款規定及處罰的「收留罪」,每人每項判處一年六個月徒刑,達刑幅四分之三,量刑略為過重,本院認為每項判處一年徒刑的量刑已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別預防的要求。
2. 雖然與其他犯罪相比,兩上訴人所觸犯的並不屬十分嚴重的罪行,但考慮到這種犯罪在本澳十分普遍,而且非法出入境問題對澳門社會治安和法律秩序帶來相當嚴峻的挑戰,對社會安寧造成相當的負面影響。
考慮到澳門社會的現實情況,同時也考慮立法者以刑罰處罰收留行為所要保護的法益及由此而產生的預防和打擊同類罪行的迫切要求,需要重建人們對被違反的法律規定及正常的法律秩序的信任和尊重,因此,兩人的刑罰不予緩刑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