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附加刑
立法者把禁止進入娛樂場的措施作為一種附加刑,是有著明顯預防犯罪的目的,意指在於防範被判刑人重新作出相同的犯罪行為的可能,並因此為社會秩序帶來新的危險。
立法者從來沒有把《刑法典》中的徒刑之暫緩執行制度任意延伸至附加刑當中,因此,不能如在《刑法典》第49條、第50條及第51條般對附加刑設定緩刑義務或行為規則。
根據第8/96/M號法律第15條所規定的附加刑中,沒有如《道路交通法》般規定附加刑的緩刑制度,即時執行附加刑是立法者透過實施第8/96/M號法律希望達到的目的。
禁止入境
不確定概念
適度及適當原則
1. 第6/2004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用上了「對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構成實質危險」的不確定概念 (conceito indeterminado)。
不確定概念顧名思義,法律文字表述並非純典型事實描述且其意思亦非對使用的語言有一定掌握的人而言是清楚易明的,而是要求法律適用者在面對一具體個案時,先要評價其面前的事實狀況再必須作出結論性的判斷,以斷定其面對的事實狀況是否符合法律上所指的概念。
因此,第6/2004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三款的概念必須經由行政當局審視具體個案的情況,再經評價事實和最終結論該非本澳居民能自由入境澳門與否對澳門內部的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構成實質的危險。
立法者用上「不確定概念」來作為法律適用的前提並非賦予行政機關有自由裁量權作出決定,相反是對行政當局作出行為時定下約束範圍。儘管在評價具體事實時行政機關有一定判斷空間以確定其面對的具體情況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不確定概念的要求,但不失為一受法律約束的行為。
因此,屬於法院可審理的法律問題。
2. 只有當行政機關在定出禁止入境期間時犯有明顯錯誤或以令人不能容忍的方式違反適度和適當原則時,行政法院方可介入撤銷其行政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