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6/11/2020 1055/202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假釋

      摘要

      服刑人在服刑期間的人格發展變化,得透過上服刑人各個方面的表現予以顯現。服刑人參加各項活動的情況是考察其人格演變的因素之一。
      服刑人報名參加其並不符合資格參加的活動,不應在假釋中被考慮。
      是否符合假釋要件,在一般預防方面,應考慮被判刑者的行為對社會所造成的惡害是否已經得以適當程度予以消除,釋放被判刑者是否會動搖公眾對法律制度的信心,這是從整個社會的角度對假釋提出的一個前提要求,即使被判刑者符合假釋的特別預防方面的要求,但若不能符合假釋的一般預防之要求,亦不能給予假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6/11/2020 765/202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6/11/2020 865/202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4/11/2020 1088/202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11/2020 1029/202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假釋條件

      摘要

      一、上訴人與他人共同犯罪,從外地取得毒品並帶回澳門,部分用作自己吸食,部分用以出售牟取金錢利益。上訴人出售毒品牟取利益的犯罪行為本身之惡性高,儘管上訴人所販賣的毒品屬於少量,但對社會安寧、法律秩序和公共健康仍構成嚴重負面影響。
      二、雖然上訴人在監獄服刑期間行為表現良好,在人格方面有一定的正向發展,但是,考慮到上訴人的犯罪情節,迄今為止各方面的表現和發展,提前釋放上訴人,對社會成員的心理是一次衝擊,會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不利於維護澳門的法律秩序和社會安寧。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