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主題
非法工作
禁止入境
適度及適當原則
摘要
1. 在適用第6/2004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時,行政機關得基於行為人有實施第17/2004號行政法規第三條所指的行為而視之為「未獲許可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工作」,從而廢止其已獲的逗留許可及繼而視乎具體情況,對其作出一段期間禁止入境的命令。
2. 只有某行政機關在定出禁止入境期間時犯有明顯錯誤或以令人不能容忍的方式違反適度和適當原則時,行政法院方可介入撤銷其行政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