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賴健雄法官
主題
犯罪認定
摘要
- 倘檢察院作為領導刑事偵查的司法機關,經偵查後作出了沒有充份跡象顯示司法上訴人曾參與有關犯罪的結論,繼而將相關偵查卷宗歸檔,行政當局在沒有進一步的資料下,不能推翻檢察院的結論,繼續維持有強烈跡象顯示司法上訴人犯罪的認定。
- 禁止入境是具處罰性質的行為,故應由行政當局去證明符合作出該行為的事實前提,而非由行為的相對人,即司法上訴人,負有自證清白的舉證負擔。
主題
- 假釋條件
摘要
上訴人聯同案中多人參與販毒活動,其所觸犯的販毒罪屬嚴重犯罪,行為本身惡性極高,而本案所涉及毒品數量不少,對社會安寧及法律秩序均構成嚴重影響。
上訴人在案發後不但自認、合作,而且自願帶同警員到涉案的場所再協助搜出毒品,此外,亦供出販毒的上線人員的資料以協助警方將其繩之於法。
的確,上訴人的表現足見其有及時的悔悟,在服刑期間的人格發展正面,符合一般預防的要求。然而,面對其犯罪行為對法律秩序造成的破壞、對社會安寧造成之負面衝擊,上訴人雖然表現良好,但是,仍未足以消除其犯罪本身對社會秩序及安寧所造成的負面影響,提前釋放上訴人,對社會成員的心理是一次衝擊,會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不利於維護澳門的法律秩序和社會安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