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一、 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三、 因此,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四、 而不論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否肯定的判斷,也應對其人的提前釋放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的可能性加以衡量和考慮,從而決定是否應該給予假釋。
假釋
上訴人為內地居民,其一而再地觸犯有關非法移民的刑事法律的行為,更涉及賭場的非法借貸活動,因而觸犯1項偽造文件罪、3項非法再入境罪及1項文件的索取或接受罪(共犯)相關的罪行。與其他罪行相比,上訴人所犯的並不屬嚴重罪行,但在本澳較為常見,具有相當的普遍性,本澳長期以來一直面對非法入境問題所帶來的嚴峻挑戰,非法入境問題對澳門當局維護社會治安和法律秩序帶來相當的困難,對社會安寧造成相當的負面影響。因此,對上訴人的提前釋放將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勒索罪
1. 原審法庭在「事實之判斷」中指出,嫌犯與被害人各執一詞,在沒有其他證據輔助的情況下,不能認定任何一方聲明之內容。最後,作出了上述「獲證明之事實」第4點及第6點內容的認定,即就交還電話一事,被害人與嫌犯達成“協議”。
但是,“協議”應該是雙方當事人在意思自由情況下所作出的共同意思表示。在本案,被害人被嫌犯以不交還電話及掛線作威脅,迫使其答應向嫌犯交出金錢。故此,被害人只是被迫接受嫌犯所指明的條件,而非與嫌犯達成“協議”。另一方面,倘若真實情況是雙方達成“協議”,則不會出現被害人不願意支付嫌犯所索取的金額而報警。
因此,原審法庭認定被害人與嫌犯之間就交還電話一事達成“協議”並不符合生活經驗,在審查證據方面存有明顯錯誤。
2. 智能手機多種功能的使用已經是普遍的及廣泛的,涉及到不同年齡段的人士,已不是任何個別的或偶然的現象。所以,對現代智能手機的重要性判斷,已不是什麼需要“假設”或“推定”的東西。而無可否認的一點是,在現今社會中“遺失”手機所產生的困擾甚至比失去金錢的意義更大。
遺失手機將對權利人造成比勒索者所要求帶來之物質損失更大的損失,而因此,符合條文重大惡害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