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06/2020 685/2019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摘要

      一方面,原審法院證明了嫌犯在承租單位時,不但已經清楚被收容者並非澳門居民,更沒有因此查看對方是否持有合法在澳逗留的證件。另一方面,卻認為未能證明嫌犯知悉被收容者非為澳門居民,更沒有查核對方是否持有可合法逗留澳門的證件或是否處於合法逗留期內。
      當作出上述的已證事實及未證事實的比較時,考慮嫌犯曾任職地產公司,而作為相關單位的承租人,更應對居留者,尤其是長期居留者是否具有合法居留澳門證件更具認識和警覺,但是原審判決認定未證明嫌犯對相關情況抱接受態度則無可避免地跌入一個矛盾當中,而這個矛盾亦是關乎判斷嫌犯在作出收容行為時是否具有主觀故意 (哪怕是或然故意)或是否僅處於過失狀態的必要事實。
      原審裁判中出現的已證事實與未證事實之間存在的矛盾,已經完全符合 “在理由說明中不可補救的矛盾”的定義,並導致不能判斷嫌犯在作出行為時的主觀狀態,且不能補正及克服。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06/2020 94/202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緩刑

      摘要

      嫌犯在前案緩刑期結束後便再次實施相同的不法行為的事實可以顯示嫌犯漠視本澳法律,更濫用了法院對其的信任及寬大對待,嫌犯的行為表現令人失望,可顯示上訴人守法意識薄弱,犯罪故意程度較高,特別預防的要求亦相應提高。

      本案中,嫌犯A的實際行動已經表現出,對嫌犯暫緩執行徒刑未能達致處罰的目的,因此,法院不應再麻目地相信嫌犯具有自我約束的能力。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06/2020 664/2018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06/2020 515/202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摘要

      一、 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三、 因此,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四、 而不論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否肯定的判斷,也應對其人的提前釋放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的可能性加以衡量和考慮,從而決定是否應該給予假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06/2020 445/202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