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05/2020 37/2019 行政, 稅務及海關方面的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環保、節能產品和設備資助計劃(第22/2011號行政法規)
      事實調查不足

      摘要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87條第1款的規定,“利害關係人負證明其陳述之事實之責任,但不影響依據上條第一款之規定課予有權限機關之義務。”
      事實上,利害關係人有權對其不利的指控提出爭辯,包括對構成抗辯的事實提供一切證據方法。
      行政當局於巡查中未有在涉案地點發現獲資助的設備,但利害關係人在聽證時表示原來在場所內獲得資助的設備已因損耗而全部更換。
      既然有關設備的去向是重要的事實問題,行政當局有責任釐清事實的真相,給予利害關係人解釋及舉證的機會,以證明有關情況與當局所認定的不相符。
      在本案中,行政當局僅以在巡查中發現兩個地點沒有安放獲資助的設備,便直接認定利害關係人違反了第22/2011號行政法規第17條第1款的規定。另外,又拒絕聽取利害關係人所提出的證人證言,此舉無疑剝奪了其申辯權,當局的行為因存在事實前提錯誤而沾有違反法律之瑕疵。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05/2020 290/2020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 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賴健雄製作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05/2020 1288/2019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05/2020 432/202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假釋

      摘要

      上訴人聯同他人有計劃地實施使用電腦偽造罪及相當巨額詐騙罪的犯罪行為,嚴重危害到公民的財產安全和社會的安寧,其不法性及故意程度甚高,守法意識薄弱。其伙同他人共同犯案的行為顯示其犯罪行為所展現的嚴重性與不法程度有別於其他單一犯罪的情況。
      上訴人所犯罪行屬本澳常見罪行,對澳門社會治安和法律秩序帶來相當嚴峻的挑戰。因此,對上訴人的提前釋放將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05/2020 431/202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摘要

      一、 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三、 因此,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四、 而不論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否肯定的判斷,也應對其人的提前釋放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的可能性加以衡量和考慮,從而決定是否應該給予假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