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賴健雄製作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一、 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三、 因此,假釋的給予並不具自動性: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四、 另一方面,不論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否肯定的判斷,也應對其人的提前釋放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的可能性加以衡量和考慮,從而決定是否應該給予假釋。
濫用權利
依職權審查濫用訴訟權利
不動產買賣合同
要式行為
外地作成的授權書
意定代理
國際私法
抵觸規則
準據法
1. 上訴法院在恪守辯論原則的前提下,得依職權審查訴訟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有否構成《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濫用權利。
2. 原告以其主張在其授權書內的形式瑕疵為理據,請求法院不承認該授權書的有效性和繼而撤銷原告的意定代理人以原告名義簽訂的買賣合同或宣告該買賣合同不能對原告產生效力,從而裁定各被告須無償地向原告返還彼等已支付樓價購入的不動產。倘法院整體考慮這一連串的事實後結論原告的行為屬濫用訴訟權利,則不應接納原告以其授權書因欠缺形式要件為由,作為撤銷其意定代理人使用原告授權而簽訂的買賣合同或宣告買賣合同不對原告產生效力。
3. 若按抵觸規則,一在外地法律秩序作成的法律行為的形式要件方面要求的準據法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即使該在外地作成的行為在形式要件方面未能完全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就這類法律行為在形式要件方面的要求,只要其作出方式能達到保護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通過形式要求擬保護的法益,則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院在審查該外地作成的法律行為的有效性時,得以保護法益的角度和採用務實的態度,無必要堅持該行為必須一成不變地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某一條文剛性的文字表述和細則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