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主題
假釋
摘要
上訴人為內地居民,其一而再地觸犯有關非法移民的刑事法律的行為,因而觸犯非法入境罪文件的索取及接受罪。與其他罪行相比,上訴人所犯的並不屬嚴重罪行,但在本澳較為常見,具有相當的普遍性,本澳長期以來一直面對非法入境問題所帶來的嚴峻挑戰,非法入境問題對澳門當局維護社會治安和法律秩序帶來相當的困難,對社會安寧造成相當的負面影響。因此,對上訴人的提前釋放將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
主題
- 說明理由方面不可補救的矛盾
- 審查證據有明顯錯誤
- 量刑
- 緩刑
摘要
1. 一般經驗法則認為,作為物品的所有人,理應知道有關物品的真偽,然而,此為應然,而非必然。
2. 上訴人是否明知有關物品為贗品,仍然用之欺騙他人以取得財產利益,這一主觀方面的犯罪故意,需要依照客觀的事實,從整體角度來作出判斷。
3. 綜合卷宗所得之證據,特別是相關上訴人取得有關手錶的情況、有關手錶的價值和狀況、上訴人使用有關手錶的情況、上訴人典當有關手錶的過程等證據,根據一般經驗法則,不能毫無疑問地認定上訴人知悉有關手錶為贗品這一事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