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蔡武彬法官
主題
- 異議的理由
- 不同意裁決
- 審判權終結
摘要
1. 雖然,《刑事訴訟法典》所規定的異議這個附隨事件旨在給予對不能提起平常上訴的判決在其存在無效、不規則情事或者簡單筆誤等其他不屬於原上訴的實體問題而提出爭執的機會,但是,它決不能代替祇能用上訴的方式來解決問題的爭執方式,否則,當事人將利用此附隨事件來開創一個額外的上訴方式。
2. 合議庭一旦對上訴的實體問題作出了判決,就終結了對上訴的標的事宜的審理權,不能再次對已經審理過的上訴問題再次作出審理,否則,也將令原審法院扮演成上訴法院。
3. 異議人僅僅單純表達對合議庭的決定及其判決理由不服的觀點,這明顯不能成為異議的理由。
主題
緩刑之廢止
摘要
《刑法典》第54條規定了緩刑之廢止,根據該法條第1款b)項的規定,如果被判刑者在緩刑期間犯罪並因此而被判刑,且顯示緩刑所依據之目的未能藉此途徑而達到,則須廢止徒刑的暫緩執行。
基於此情況廢止緩刑的關鍵問題在於:具體考察被判刑者在緩刑期間再次犯罪的程度,包括犯罪的類型、犯罪的條件、所犯罪行的嚴重性、刑法對所犯罪行的刑罰類型,並綜合案件的其他要素,包括被判刑人的人格、整體行為表現及生活條件,顯示作為暫緩執行徒刑依據之目的未能藉緩刑而達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