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蔡武彬法官
主題
禁治產
摘要
上訴人患有先天性輕度至中度智能發展障礙,其智力及認知能力約為9至12歲,在日常生活中容易忽略危險警告,難以作出正確判斷,且需要他人協助。
上訴人認為暴露自己的身體並不會影響他人,無法理解在公共場所的暴露行為屬違法行為。
上訴人甚至願意將甚網上銀行密碼告知他人,這足以顯示其自我保護能力不足,對周邊生活事務明顯缺乏防範意識。
禁治產的制度是為保護無行為能力者而設,而在本案中,上訴人不具備足夠的認知及辨別能力,其精神失常狀況嚴重影響了其處理人身及財產事務的能力,因此宣告上訴人為禁治產人為正確決定。
主題
量刑
摘要
按照《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法院應在法定的最低刑及最高刑刑幅之間,根據行為人罪過及預防犯罪的要求,同時一併考慮卷宗所確定的所有對行為人有利或不利且不屬犯罪罪狀的情節,作出選擇具體刑罰之決定。
被上訴人並非本澳居民,係初犯,未作賠償,雖然被上訴人於審判聽證時自願承認被指控的犯罪事實,表現後悔並承諾以後不會再犯,但是,上訴人是被當場截獲,其作出的自認對法院作出量刑時具有一定參考意義,而不必然具有大幅度輕判的功效。
被上訴人所參與實施的利用“練功券”訛稱兌換貨幣的詐騙犯罪,在本澳屢禁不止,犯罪成本低卻效益奇高,嚴重損害本澳的城市形象,對社會秩序破壞嚴重,有必要予以大力打擊及防範。法院的確定的刑罰應反映出行為人的罪過及其行為的嚴重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