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主題
法律適用 不法之錄製品及照片罪及公開及詆毀罪
摘要
上訴人所發佈的相關照片並未侵犯到輔助人及其他相關人士的私人生活及肖像權,其行為並未構成不法之錄製品及照片罪,應予以開釋。
根據本案獲證實之事實,雖然本案中的XX群組並不屬於刑法中規定“社會傳播媒介”,但從某種意義上講,其具有便利散布的屬性,因此上訴人的行為更符合《刑法典》第177條第1款a)項及第174條第1款之規定。
主題
第16/2021號法律第70條
協助他人偷渡
獲承諾取得酬勞
加重協助罪
摘要
第16/2021號法律第70條的行文可見,凡協助他人偷渡的人直接或透過居中人,為本人或他人,以獲承諾取得酬勞或利益作為實施協助偷渡的回報,其有關協助偷渡的行為便轉為構成這條文第2款所指的加重協助罪。
主題
《刑法典》第201條第2款
《刑法典》第66條第2款c項
刑罰特別減輕的實質要件
摘要
1. 《刑法典》第201條第2款的適用亦不能完全脫離同一法典第66條的基本規定,第201條第2款所指的彌補狀況其實已包含於第66條第2款c項當中,而對於罪過程度得以減輕的要求,可以說是第66條的一個主軸,是不能缺少的。
2. 本案的上訴人是預謀犯案,故意程極度高,作案後離澳多年逃避事件,直至被警方截獲和在一審開庭時才向本案存入澳門幣20萬元,有關金額與被害人損失的港幣200萬元相差甚遠,因此,上訴人明顯不符合《刑法典》第66條第1款就刑罰特別減輕而設定的實質要件,其不應獲得刑罰的特別減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