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11/2024 447/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摘要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是指法院分析判斷證據並認定事實時,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價值規則,或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規定,除了法律另有規定,法官根據自由心證原則,按一般經驗法則和常理來評價各種被審查和調查證據之證明力,以及認定獲證或不獲證明的事實。
      一般經驗法則係基於日常生活經驗而來的一種客觀普遍之定則,可為大多數人接受,且絕非主觀或狹隘之個人判斷。
      上訴得以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為依據,只要有關瑕疵係單純出自卷宗所載之資料,或出自該等資料再結合一般經驗法則者。
      在不同意法院審查證據及認定事實方面,一個問題,是對證據評價的爭議,另一問題,則不同,是從閱讀判決本身便會輕易發現到的審查證據之明顯錯誤;當原審法院對證據的評價符合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證據之自由評價原則、直接原則和口頭原則,不應受到上訴法院的審查。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11/2024 708/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在警車底部放火
      造成火警罪
      實行行為
      犯罪未遂
      《刑法典》第264條第1款a項
      《刑法典》第21條第2款b項

      摘要

      嫌犯在案中警車的底部放火,因車底裝有大量管線且車內有汽油的關係,這自然對該輛汽車造成危險,而火種如未能及時被撲滅,是有機會對該車造成焚毀事故,因此在《刑法典》第264條第1款a項和第21條第2款b項的聯合規定下,嫌犯對警車的放火行為已是造成火警罪的「實行行為」,其應被判處一項造成火警未遂罪罪成。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11/2024 848/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量刑
      緩刑

      摘要

      1. 上訴庭如認為原審庭科處的徒刑並非明顯過重,便不會介入更改之。
      2. 為有效打擊外地人士在逾期留澳下對店舖作出加重盜竊的罪行,判處緩刑實不足以達至預防此種重罪的目的(見《刑法典》第48條第1款的準則)。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11/2024 817/2024/A 效力之中止
    • 主題

      –行政行為的效力中止
      –紀律處分
      –公共利益
      –對聲請人造成較嚴重而不成比例之損失

      摘要

      1. 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20條及第121條第1款規定,批准中止行政行為之效力取決於下列要件之同時成立:1) 被針對的行政行為具有積極內容(或有關行為有消極內容,但亦有部份積極內容,而中止效力僅限於有積極內容之部份);2) 預料執行有關行政行為,將對聲請人或其在司法上訴中所維護或將在司法上訴中維護之利益造成難以彌補之損失;3) 中止行政行為之效力不會嚴重侵害該行為在具體情況下所謀求之公共利益,以及4) 卷宗內無強烈跡象顯示司法上訴屬違法。
      2. 卷宗所牽涉的標的屬紀律處分性質之行為者,根據《行政訴訟法
      典》第121條第3款之規定,只須證明其他要件的符合而無須具備同一條文第1款a項所指之要件,即可准許中止其效力。
      3. 端莊義務,是指採取能表現、反映和提高職務尊嚴,以及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的聲譽和形象的態度及行為。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92條第2款第14項規定,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作出任何可構成刑事或輕微違反的不法行為,構成對端莊義務的違反。
      4. 當某一保安部隊人員作出刑事不法行為,因而被認定違反其負有的端莊義務時,有權限實體對其科處紀律處分所要維護的公共利益在於透過該等處分所能對行為人帶來的糾正,以及對其他保安部隊人員所帶來的警示作用,以確保人員的紀律、守法意識及行為標準,從而保護部門的良好運作、聲譽和形象,使公眾對部門的所具有的信心得以重建。
      5. 若認定中止紀律處分的效力將對該行為在具體情況下所謀求之公共利益造成嚴重侵害,則不應批准有關聲請。
      6. 為著《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4款的效力,聲請人有責任具體指出並證明其主張的較嚴重而不成比例的損失,以供法庭作出有關衡量。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11/2024 234/2024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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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馮文莊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