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0/03/2025 400/2024/A 其他訴訟程序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0/03/2025 150/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量刑 緩刑

      摘要

      1.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是指法院在審查證據並認定事實時,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價值法則,或明顯違反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2.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的規定,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法官根據自由心證原則,按一般經驗法則和常理來評價案中各種被審查的證據之證明力,並認定獲證或不獲證明的事實,上訴人不能僅以其個人觀點為由試圖推翻原審法院所形成的心證。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0/03/2025 715/2024-II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0/03/2025 852/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的瑕疵
      - 審查證據的明顯錯誤

      摘要

      在本案中,原審法庭已在判決書內表明哪些事實屬既證事實、哪些是未證事實,這意味原審已對案中事實標的作出了毫無遺漏的調查,因此原審判決沒帶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所指的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的事實瑕疵。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指的法庭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出錯的問題,是指法院在審查證據並認定事實時,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價值法則,或明顯違反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0/03/2025 796/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侮辱罪、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的事實、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出錯、民事賠償金額、適用法律錯誤、量刑錯誤及過重

      摘要

      一、「侮辱罪」的構成要件,它的客觀要素構成要件為:行為人所作出之言詞在客觀上帶有侵犯名譽之意,即所要求的是一個透過普通大眾的評價標準有侵犯他人的名譽的言詞。它的主觀要素,則屬於一般故意,只要求存在故意便符合主觀罪狀而被歸責,包括直接故意、間接故意或偶然故意亦然。
      二、《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所指的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的事實瑕疵,是指被認定的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就是在案件標的範圍內查明事實時存在漏洞,以致在作為決定依據的被認定事實存在不足或不完整。但在本案中,原審法庭已在判決書內表明哪些事實屬既證事實、哪些是未證事實,這意味原審已對案中事實標的作出了毫無遺漏的調查,因此原審判決沒帶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所指的瑕疵。
      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指的「法庭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出錯」的問題,是指法院在審查證據並認定事實時,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價值法則,或明顯違反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四、原審法庭根據已證的犯罪事實,應輔助人的請求和聲請範圍,在本刑事案中就民事損害賠償請求作出裁判,也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典》第60條所規定的依附原則。
      五、在量刑層面,按照《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法院應在法定的最低刑幅及最高刑幅之間,根據行為人罪過及預防犯罪的要求,同時一併考慮所有對行為人有利或不利而不屬犯罪罪狀的情節,需綜合所有情節作出整體判斷,作出選擇具體刑罰之決定。
      六、根據《刑法典》第64條的規定,在選擇刑罰方面,如果對犯罪可選科剝奪自由之刑罰或非剝奪自由之刑罰,則只要非剝奪自由之刑罰可以適當及足以實現處罰的目的,法院應先選取非剝奪自由之刑罰。
      七、另外,根據《刑法的》第44條規定,科處之徒刑不超逾六個月者,須以相等日數之罰金或以其他可科處之非剝奪自由之刑罰代替之,但為預防將來犯罪而有必要執行徒刑者,不在此限。
      八、具體而言,罰金刑的優先選擇適用,除須滿足形式要件外,更須滿足實質要件的要求,即適用罰金刑可以適當及足以實現處罰的目的。倘對於上訴人處以罰金並不能適當及足以實現處罰的目的時,應選取剝奪自由之刑罰。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