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偽造文件罪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
- 量刑
- 緩刑
1.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規定的審查證據中的明顯錯誤是指已認定的事實互不相容,也就是說,已認定的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上已被證實的事實不符,或者從一個被認定的事實中得出在邏輯上不可接受的結論。錯誤還指違反限定證據的價值的規則,或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2. 在證據的審查方面,在刑事訴訟中奉行的是自由心證原則,法院應按照經驗法則及其自由心證來評價證據,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者說,除非出現明顯的錯誤,否則,這種自由是不能被挑戰。
3. 對於上訴法院來說,要審理如題述的事實瑕疵的問題,唯有通過法院的這些分析以及對證據的衡量的具體說明發現其存在明顯到一般心智的人就可以發現的錯誤的時候才能確定這項事實認定方面的瑕疵。
4. 《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確立了量刑應考慮的因素及量刑的標準,法院在確定具體刑罰的時候必須按照行為人的罪過及預防犯罪的要求,在法律所定的限度內為之,亦須考慮所有對行為人有利或不利的情節,同時賦予法院在法定刑幅內的自由選擇刑罰的權力,而對於上訴法院來說,其介入也僅限於原審法院的量刑存在明顯的罪刑不相適應或者刑罰明顯不合適的情況。
5. 在適用《刑法典》第48條第1款的規定時,必須考慮是否滿足了緩刑的形式前提及實質前提。形式前提是指不超逾3年的徒刑,而不可以係其他非剝奪自由刑。實質前提是指法院必須整體考慮行為人的人格、生活狀況、犯罪前後的行為及犯罪情節、僅對事實作譴責並以監禁作威嚇是否可適當及足以實現處罰的目的,即以特別預防及一般預防作為給予緩刑的界限,具體地說,倘可預見行為人受到刑罰的威嚇和譴責後,即會約束自己日後行為舉止,從而不再實施犯罪,以及即使徒刑被暫緩執行,亦不致動搖人們對法律的有效性及法律秩序的信心,無削弱法律的權威和尊嚴。
不予緩刑
本案中,一方面,第二嫌犯(被上訴人)的實際行動已經表現出其漠視本澳法律,濫用了法院對其的信任及寬大對待,該嫌犯的行為表現令人失望,可顯示其守法意識薄弱,犯罪故意程度較高,特別預防的要求亦相應提高,對該嫌犯暫緩執行徒刑未能達致處罰的目的。
另一方面,需考慮對犯罪一般預防的要求。隨著近年博彩業的發展,嫌犯所觸犯的文件之索取罪亦已經成為多發型的罪行,對社會秩序帶來相當的負面影響。凸顯了預防和打擊同類罪行的迫切需要,以重建人們對被違反的法律規定及正常的法律秩序的信任和尊重。
基於僅對事實作譴責並以監禁作威嚇明顯不足以實現本案對第二嫌犯(被上訴人)所作處罰的目的,也不足令嫌犯和社會大眾引以為戒。故此,不符合《刑法典》第48條所設定的可給予緩刑之要求。
- 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如澳門以外地區的仲裁員所作的裁決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規定的要件,且未見存在第19/2019號法律第71條所列舉的障礙時,仲裁裁決應予確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