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8/07/2019 1272/2019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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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5/07/2019 679/2019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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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5/07/2019 695/2019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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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4/07/2019 976/2017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交通意外
      - 非保險受益人的過失責任
      - 受惠於保險車輛的使用
      - 連帶責任

      摘要

      1. 雖然原審法院開釋了民事原告對第二被告的請求,但是這僅僅是意味著在審理上訴審的時候不能再次對其作出判決賠償責任而已,而並不意味著作為考慮第三被告的責任時候,不能對其行為是否存在應該判決的責任方面作出理由分析。
      2. 第二被告駕駛車輛時候,“在沒有亮起任何指示燈之情況下停靠在左車道的中間位置”,正是這個時候,第三被告“突然打開左邊乘客位置的車門,車門碰撞到E的身體,引致被害人失控與E連車倒地受傷”。同樣很顯然,第二被告的行為明顯違反了《道路交通法》第46條第3款(一)項的規定,因其行為與第三被告的行為共同造成了本案的交通意外(完全符合《民法典》第490條的規定的連帶責任)。
      3. 對於第三被告來說,她屬於受惠於車輛的使用的自願搭乘的乘客,她對第三人所造成的損失只有在“對雖知悉車輛為非正當占有而自願乘搭之乘客履行之損害賠償”的情況下,保險公司的責任才予以排除(第57/94/M法令第3條第3款)。
      4. 保險公司對第三被告的求償權不能予以排除,應該判處第三被告與保險公司(因保險合同的轉嫁)承擔連帶責任。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4/07/2019 943/2016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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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