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審查證據明顯存有錯誤的瑕疵
- 自由心證
- 被宣告為嫌犯之後的聲明
- 證據價值的衡量原則
1.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規定的“審查證據明顯存有錯誤”的瑕疵是指,對於原審法庭所認定的既證事實及未被其認定的事實,任何一個能閱讀原審合議庭判決書內容的人士在閱讀後,按照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均會認為原審法庭對案中爭議事實的審判結果屬明顯不合理,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2. 事實審理的自由心證是刑事訴訟的核心原則,而法官,在運用法律所賦予的審理證據的自由時,需要遵循法律對此自由附加的證據原則和客觀標準,遵守一般的生活經驗法則的義務。法律要求法院在審理證據的時候必須對證據作出批判性分析,尤其是指出作為心證所依據的證據。只有這樣,上訴法院才可能對是否存在事實審理的無效情況作出審理。法律也不期望上訴法院以其心證代替原審法院所形成的心證,更不容許上訴人以己心證去質疑法律所保護的自由心證。法院所採取的證人的證言並作出理由說明,只要不存在違反一般生活常理,所得出的結論完全是法官的自由心證的範圍,不能成為上訴的標的。
3. 嫌犯於警局內確認卷宗第24頁(對應附件五第24頁)的簽名為其本人所簽署的聲明乃是上訴人剛剛被宣告為嫌犯的情況下簽署的,不但等同於自認,其形式也等同於在司警所作的聲明,除了必須履行嫌犯的自認的正當程序外,也應該遵守其聲明容許被用於形成心證的基礎的條件,尤其是《刑事訴訟法典》第336和第337條的規定可以通過宣讀而予以衡量的條件,更不能在嫌犯在庭審時候保持沉默的情況下,通過以審查文件證據的方式予以審查並用於心證的形成的基礎內容。
4. 原審法院確實將上述嫌犯上訴人的聲明,即使是“手寫的”,用於衡量的證據,是一個明顯違反證據價值規則的訴訟行為,成為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的瑕疵的例證。
承租人的責任
- 司法上訴人作為承租人,享有使用有關房屋的權利(《民法典》第969條),同時亦負有看管該房屋的義務,不得透過有償或無償讓與本身之法律地位,又或不以轉租或使用借貸之方式向他人提供對租賃物之全部或部分享益,除非法律容許或出租人許可(《民法典》第983條第f)項)。
- 因此,當有關房屋被用作為非法旅館時,相關承租人的責任不會因自己只是“替別人簽租約”而獲得排除。
- 接納附帶民事請求
- 依附原則
- 不可容忍的延誤
- 必須容忍的正常訴訟程序
1. 《刑事訴訟法典》第60條規定了以一犯罪為依據的民事損害賠償請求,必須依附於有關的刑事訴訟中進行。
2. 《刑事訴訟法典》第71條第4款規定這裡不但規定了可以不予審理的條件除了可以產生不可容忍的延誤的“後果”之外,還必須符合產生此後果的“原因”。第一種後果是: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所引發的問題導致不能作出一嚴謹的裁判。這並非本案需要解決的問題。第二種後果是:第一種後果中所提出的問題可能產生某些附隨事項而使刑事訴訟產生不可容忍的延誤。在此,法律僅規定了因民事當事人的請求所引發的問題可以產生某些附隨事項這種“原因”,而使刑事訴訟的審理產生不可容忍的延誤。
3. 原審法院認為可能產生不可容忍的延誤的原因是:召喚25名人士進行《民事訴訟法典》規定的訴訟程序(傳喚、等待彼等答辯、處理答辯狀中提出的一系列或有的抗辯等問題),將使本刑事訴訟程序出現令人難人容忍之延誤。然而,傳喚有關的25名人士到本庭參加,其可能提出的問題均是正常的程序問題,這是一個案件的審理必須“容忍”的審理時間的延長而已,不足以成為一個令強制依附原則之下的例外情況。
4. 我們不能用假設可能出現的情況作為產生訴訟延誤的理由。
自由心證、文件清單、強迫性金錢處罰
- 原審法院依法享有自由心證,故上訴法院的事實審判權並非完全沒有限制的,只有在原審法院在證據評定上出現偏差、違反法定證據效力的規定或違反一般經驗法則的情況下才可作出變更。
- 倘有關文件清單為被告本人所提交給原告的,其理應比任何人更清楚有關文件是什麼。
- 由於可以參考的文件清單只有卷宗第24頁,故原審法院只能按照有關的文件作出裁判,要求被告返還其仍未交付的文件。
- 當原審法院在認為被告有可能在獲悉判決後仍堅拒返還文件的情況下,科處其強迫性金錢處罰作阻嚇作用的決定並沒有任何錯誤。
- 有關強迫性金錢處罰只是為了預防被告在裁判生效後繼續不履行或拖延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