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主題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正犯 從犯
- 特別減輕
摘要
1. 原審判決所依據的事實充足,不存在上訴人所提出《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規定的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的瑕疵。
2.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兩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在審判聽證中宣讀的訊問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3. 從已證事實可明顯反映,第二嫌犯答應了第一嫌犯共同來澳販毒,且一同來澳,兩人已經存有共同販毒的主觀決意,滿足了第一個要件。另一方面,在兩名嫌犯到達澳門後,第二嫌犯除了聯同第一嫌犯分拆及包裝毒品外,亦負責監視及記帳,兩名嫌犯是各施其職,各人在計劃中都有各自要負的責任,即亦符合一同實施行為的要件。即是不論從主觀上或客觀上,兩人都是為着實施同一個犯罪計劃,只要缺少任何一人的參與或任何一個環節的遺漏,整個犯罪計劃會變得不可行。
4. 司法見解普遍認為,行為人作案時未滿18歲並非給予《刑法典》第66條特別減輕的必然理由。同時,上訴人被當場截獲並搜出涉案毒品;案中載有警方的跟蹤監視及人之辨認筆錄。上訴人承認其個人指控,對發現事實真相,以及收集證據方面的幫助不大。相反,上訴人在庭上作出與經宣讀的首次司法訊問截然不同的聲明內容,試圖包庇及讓上訴人B脫罪,這種做法反而妨礙了法庭發現事實真相及實現公正,因此,不符合經第10/2016號法律修改第17/2009號法律第18條所規定特別減輕或免除刑罰的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