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
- 因果關係
- 法律問題
- 適當因果關係
- 工作損失
- 解僱的事實
- 精神損害賠償
- 衡平原則
1.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規定的“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是指,對於原審法庭所認定的既證事實及未被其認定的事實,任何一個能閱讀原審合議庭判決書內容的人士在閱讀後,按照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均會認為原審法庭對案中爭議事實的審判結果屬明顯不合理,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2. 由於作為因不法事實而產生的民事責任的要素,因果關係與過錯一樣,並非屬事實,而應屬法庭在分析案情後,根據經驗法則作出的結論。
3. 僅就受害人如非受侵害即可能不遭受之損害,方成立損害賠償之債,即事實必須適宜造成損害,損害是該事實的適當效果。
4. 上訴人因在交通意外中受傷,無法上班,必須放無薪假,這是一種明顯的合適的因過關係,即上訴人的受傷合適地產生了其無法工作的結果。
5. 上訴人因原僱主終止其勞動合同而無法工作,則插入了另外一個原因,我們就很難確定之間存在合適的因果關係。一方面,起源僱主的終止合同的通知並沒有明確指出解除合同的原因,另一方面,民事原告也沒有在這方面作出更多的事實陳述,讓原審法院認定可以確認其之間的因果關係的事實。
6. 在本案中,原僱主解除合同的事實已經不是很重要的,因為我們不能忽視上訴人一直處於必須在家休息的狀態,這種狀態一直維持著,也就證實了上訴人有沒有被解僱的事實存在,其不能工作的結果與交通意外的損害事實之間仍然存在合適的因果關係。
7. 基於上訴人確實沒有工作了,其應該得到的賠償的確定,成了一種不確定的和相對概念的將來的損失,也就必須由法院依照衡平原則為之,而不能單純以原來的工資作標準,只能是一個參考的數字。
8. 對過失而產生的精神損害賠償或非物質損害賠償金額的訂定,由法官依公平公正原則作出,而法官只能根據每一個案中已證事實及具體情況作出考慮,而不可能以其他個案或判決中某個可量化的項目作為衡量精神損害賠償的指標,更不可能存在一計算精神損害賠償的公式。
9. 人體以及身心的健康是無價的,法律規定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害賠償也不過是通過金錢的賠償讓受害人的到一些精神安慰而已,而不能理解為完全的肉體的價值化。
10. 既然是衡平原則,原審法院在考慮各種因素的時候不可能盡數列舉所考慮的因素,至於是否考慮本次交通意外由嫌犯承擔全部責任的因素,原審法院確實沒有寫明,但是我們認為這並非重要的事情,一方面,由嫌犯承擔全部責任的因素更重要的是其對所有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沒有與受害人或民事原告按比例分配進行計算的問題,另一方面,在衡平原則確定賠償金額的方式之下,只有在明顯不公或者明顯與其過失的程度不相符合的情況下,上訴法院才有介入的空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