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造成火警罪
《刑法典》第264條
對犯罪行為的客體的錯誤認知
犯罪故意
上訴人在案中把具體引致起火的地點(即某一居住單位的門外)誤以為是其原想引致起火的地點(即另一居住單位的門外),但由於兩個單位均屬相同性質的住宅單位,上訴人對前者單位的「錯誤認知」便不能排除其在這單位的門外引致起火的犯罪行為的故意。如此,上訴人是在故意下犯下最終被判罪成的《刑法典》第264條第2款所規定懲處的造成火警罪。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附加刑緩刑
1. 根據本案卷宗資料顯示,原審法院在審判聽證中已對案件標的之全部事實事宜進行調查,除了認定控訴書及答辯狀內的事實,亦審查了上訴人所提出的辯解,並作出了相關事實的認定。因此,沒有存在查明事實的漏洞。
2.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3. 本案中,其中一個極為強烈要執行附加刑的理由,就是上訴人已經數次在駕駛行為中觸犯法律,且在本次逃避責任事件中,上訴人意識到對被害人車輛的碰撞,未有以任何方式處理事件,便驅車離開現場,意圖規避其因交通意外而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因此,從一般預防的角度來看,實施禁止駕駛的附加刑是有其必要的。
量刑
法院按照《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在法定的最低刑及最高刑之刑幅間,根據行為人罪過及預防犯罪的要求,同時一併考慮所有對行為人有利或不利而不屬犯罪罪狀的情節,作出選擇具體刑罰之決定。
在犯罪競合之量刑方面,根據《刑法典》第71條規定,二項以上犯罪實際競合者,僅科處一單一刑罰,可科處的刑罰最低限度為各罪刑罰中最重者,而最高限度為各罪刑罰之總和,在量刑時,應一併考慮行為人所作事實及其人格。所有競合之犯罪事實均一併作為行為人被歸責之犯罪行為進行審查,考慮其整體程度與嚴重性、違反所保障法益的程度、當中是否存在共通或關聯性,以及藉此所反映的行為人之人格、個性及其生活模式。
對於量刑時需考慮的情節,判決書可作重點闡述,並無需逐一列明,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上訴法院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