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02/2025 120/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假釋

      摘要

      上訴人攀爬入室盜竊,該類盜竊犯罪行為時有發生,對社會秩序、市民的生活安寧和財產安全造成相當大負面影響,嚴重危害到市民安居樂業的樸素願望,實應予以強烈譴責,一般預防的要求高。
      上訴人服刑不足兩年半時間,沒有作出賠償,服刑期間行為表現為良,人格有正向發展,儘管如此,面對上訴人所作事實的不法性及所造成的後果的嚴重程度,其改善仍不足以大幅度地修復其犯罪行爲對社會造成的損害,提前釋放上訴人,會令到公眾感到不符合公平正義,不利於維護澳門的法律秩序和社會安寧,會動搖公眾對法律制度的信心,影響法律誡命在公眾中心目中的執行力及威懾力。
      上訴人尚不符合假釋的實質要件。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02/2025 949/2024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登記之更正;司法更正;訴之利益;嗣後文件。

      摘要

      1. 《物業登記法典》第115及116條區分了登記資料與憑證不相符而產生的不準確,以及憑證本身存在缺陷而引致登記資料存在不準確兩種情況。
      2. 當出現憑證本身存在缺陷,且相關更正可能會損害登錄權利人之權利時,根據《物業登記法典》第116條第1款,僅在獲得全體利害關係人之同意或經法院裁判後,方得進行相關更正。
      3. 姑勿論“基於同意之更正”以及“透過司法途徑之更正”在適用順序上有否要求,若希望促成更正的利害關係人曾向物業登記局作出申請,而登記局局長亦已透過批示不予以接納有關申請,此一情況構成《物業登記法典》第121條第1款所指情況,並足以說明司法更正程序具備繼續進行的利益。
      4. 在初端駁回批示作出前,由於上訴人未曾按照《民事訴訟法典》第6條第2款及第8條第2款等規定獲通知,以就其有否已到登記局作出過相應的申請作出澄清及說明(就有關申請存在與否,上訴人在最初聲請狀中並沒有提及),因此,並考慮到上訴人是在接獲初端批示後才最具條件得悉有關問題對原審法院而言對判斷訴之利益具重要性,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616條第1款以及訴訟經濟原則,即使上訴人隨上訴理由陳述所提交的文件在上訴階段方作出提交,本案仍得對有關文件作考慮。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02/2025 739/2024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02/2025 720/2024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02/2025 941/2024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