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電腦詐騙罪
- 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存疑從無原則
- 量刑 緩刑
1.一般經驗法則,是指人們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所得的規則,而非個人的主觀推測,屬於一種客觀普遍的定律,可為大多數人接受。
2.法院以客觀的、合乎邏輯及符合常理的方式審查分析證據,在此基礎上所形成的心證是不應被質疑的。上訴人不能以其個人之事實評價強加於審判法院,更不能要求審判法院必須作出與其個人價值判斷相一致的心證。
3.上訴人利用其工作之便,在被害銀行的電腦系統內為輔助人及另外三名客戶的相關帳戶輸入虛假的電腦數據資料,包括添加其妻子的賬戶作為輔助人帳戶的第三方信任帳戶;此外,其在未經輔助人的同意下,多次擅自登入輔助人的銀行帳戶,利用輔助人的帳戶資金進行股票買賣交易,最終造成輔助人相當巨額的財產損失。上訴人的行為,已構成不當進入電腦系統犯罪以及電腦詐騙犯罪之既遂,至於其在股票交易中是否獲利、何時將輔助人帳戶上的款項轉入其妻子的賬戶,並不影響其犯罪之成立。
4.對於量刑時需考慮的情節,判決書可作重點闡述,並無需逐一列明,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上訴法院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 非財產損害賠償
- 將來工作收入損失
1. 經綜合衡量已證事實中種種相關情節,尤其是上訴人左側肱骨外科頸骨折、左肩袖損傷及出現左臂叢疾患。手術及住院期間,上訴人所遭受的傷患亦使其部分生活無法自理。考慮這種種令上訴人所遭受的傷害、痛苦及不便,並由此而引起的不適及恐懼,根據《民法典》第489條第1款及第3款的規定,本院認為原審法院裁定上訴人對被害人支付澳門150,000元的非財產損害賠償的賠償金明顯過低,本院認為訂定澳門幣350,000元較為適合。
2. 在釐訂將來的喪失收入能力損失時,在考慮到上訴人因是次意外而被評定有8%的傷殘率,並結合上訴人在意外前的工作收入情況及其年齡後,本院認為原審法院按照衡平原則裁定保險公司對上訴人支付澳門幣150,000元的長期部分無能力賠償金略低,本院認為訂定澳門幣400,000元較為適合。
非財產損害賠償
經綜合衡量已證事實中種種相關情節,考慮到民事請求人身體受傷,治療帶來的痛苦及不便,以及最後造成傷害嚴重程度及因此承受著的影響,根據《民法典》第489條第1款及第3款的規定,本院認為原審法院裁定保險公司對上訴人支付澳門幣200,000元的非財產損害賠償的賠償金略為不足,本院認為訂定澳門幣300,000元較為適合。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按當時的情況,被害人因被讓座而未扶穩鐡柱而跌倒並非嫌犯注意力所能及。即便其注意力能及,也無法要求他作出其他操作,而不在紅燈信號前減速停車。
上訴人作為巴士司機在紅燈前將車輛停止,可以看到,上訴人在是次駕駛行為中的操作已作出了確保乘客安全的行為,已履行了相關的保證義務。
中止行政行為之效力
嚴重侵害公共利益
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b項的規定,法院批准中止行政行為之效力的其中一項要件,就是認定中止行政行為的效力將不會嚴重侵害公共利益。
聲請人作為海關人員,守法意識理應高於一般人,必須遵守法紀及保持正面形象。其行為不僅代表其個人,更關乎整個特區的形象。
在本案中,聲請人明知自己處於禁止駕駛期間,卻仍然無視法紀,醉酒駕駛前往上班。更甚者,這並非聲請人首次受到處分。早前,聲請人亦因觸犯“逃避責任罪”而被部門科處3天罰款的紀律處分。
若批准中止處分行為的效力,允許聲請人在司法上訴期間返回工作崗位,勢必會讓部門的其他人員感到紀律要求如同虛設、引發公眾對海關管理能力的質疑,進而損害整個特區政府的聲譽和管治公信力。
考慮到聲請人所提出的聲請不符合《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b項所規定的要件,不批准其提出的中止行政行為效力的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