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01/2026 1037/202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假扣押;申辯;就原審法院事實方面之裁判提出爭執;喪失或減損債權擔保的合理理由。

      摘要

      1. 縱然在保全程序中,對事實事宜的認定的證據要求不必然與主訴訟程序相同,案中證據仍不足以顯示兩名被上訴人現正放售涉案單位,因此,原審法院對事實的認定應予以維持。
      2.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351條第1款及《民法典》第615條第1款的規定,為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假扣押,必須同時符合以下要件:有足夠的證據支持在聲請人的名下存在著一項債權(表見權利),以及恐防喪失或減損該項債權擔保的合理理由。
      3. 就上引第二項要求,為使假扣押能獲批准,聲請人須向案件提出能夠顯示其對失去債權保障的擔心是有根據的事實或事件,且這些事實或事件必須是客觀的,而不能僅僅源於聲請人自身的心理狀態,又或是聲請人主觀上的猜測或毫無依據的擔憂。法官必須依據經驗法則,並採用一般理性或正常人的標準來作出判斷,而只要得出結論,一般理性或正常人若置身於相同於聲請人的位置,在相同的客觀事實或事件面前,也會產生聲請人所提出對失去債權保障的憂慮,那麼,就應當認定存在合理的擔憂。
      4. 在本具體個案中,面對一筆為數不少、已積欠頗長時間且債務人並無多大的清償意欲的債務,且考慮到兩名被上訴人在內地現時或曾經涉及多於一宗的執行案,且其已被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內,縱然原審法院未能簡要認定兩人位於澳門的涉案單位正被放售,但綜合以上各項因素,足以令上訴人產生合理的擔憂,兩名被上訴人會否作出損害或減少債權擔保的行為,尤其是,一旦當上訴人在澳門特區以人民法院的判決為依據,提起確認及審查有關內地裁判的程序以及續後的執行之訴時,此等擔憂將進一步加劇。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01/2026 17/202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廢止緩刑

      摘要

      按照《刑法典》第54條第1款b項的規定:
      “一、在暫緩執行徒刑期間,如被判刑者作出下列行為,且顯示作為暫緩執行徒刑依據之目的未能藉此途徑達到者,須廢止徒刑之暫緩執行:
      ……
      b) 犯罪並因此而被判刑。”
      在本案中,已沒有其他可讓被上訴法院不廢止上訴人緩刑的合理理由。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01/2026 222/2025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01/2026 1030/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假釋的實質要件

      摘要

      假釋除了需要符合法律所規定的客觀條件(被判處六個月以上的徒刑;實際服刑至少超過六個月及占總刑期的三分之二;被判刑人同意假釋)外,還需要符合法律所規定的實質要件:
      — 被判刑人將能以對社會負責之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屬有依據;
      — 釋放被判刑人顯示不影響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01/2026 990/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量刑 緩刑
      - 緩刑期再犯

      摘要

      1.被認定的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就是在案件標的範圍內查明事實時存在漏洞,以致在作為決定依據的被認定事實存在不足或不完整。
      本案卷宗資料顯示,原審法院在審判聽證中對於案件標的之全部事宜均進行了調查,並作出認定,沒有被認定事實存在不足或不完整之情形。
      2.是否於緩刑期內再犯,不是只考慮緩刑期屆滿時間,而應考慮暫緩執行徒刑之廢止、延長或宣告刑罰消滅之司法決定。
      徒刑暫緩執行在暫緩期屆滿時,緩刑並非自動消失,如存在《刑法典》第55條第2款的情況,法官得等待待決新案的結果或待決的附隨事項完成之後,作出是否宣告廢止徒刑、延長緩刑期,或宣告刑罰消滅的決定,在這一待決期間,緩刑仍然是有效且約束被判刑人的。從這一角度來說,原審法院認為從第一個案件所判的緩刑期屆滿、等待第二個案件作出判決至第一個案件最終就是否廢止緩刑、延長緩刑或宣告徒刑消滅之決定作出,上訴人在這一期間第三度犯罪,且最終第一個案件的緩刑被延長,屬於在緩刑期間再度犯罪,這一理解並無錯誤或可抨擊之處。
      3.法院根據刑法所規定的量刑規則,尤其《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在法定刑幅內,根據行為人的罪過、預防犯罪之要求,及一併考慮所證實的行為人不屬於罪狀的量刑情節,選擇一適合的刑罰。對於量刑時需考慮的情節,判決書可作重點闡述,並無需逐一列明,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上訴法院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4. 給予刑罰的暫緩執行應以對行為人將來的行為作有利的預測為基礎,且令人有信心透過刑罰的威嚇,行為人能從判刑中汲取到教訓,並有理由相信其藉著將來遵守法律及符合法律的生活而不會再次犯罪。同時,亦須兼顧保護法益及穩定社會大眾對於打擊犯罪之期許。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譚曉華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