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盛銳敏法官
量刑過重
一、在量刑層面,按照《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法院應在法定的最低刑幅及最高刑幅之間,根據行為人罪過及預防犯罪的要求,同時一併考慮所有對行為人有利或不利而不屬犯罪罪狀的情節,作出選擇具體刑罰之決定。
二、《刑法典》第48條的規定,結合上訴人的人格、生活狀況、犯罪前後的行為及犯罪情節等因素,以及結合一般預防及特別預防的需要,本上訴法院認為,僅對事實作譴責並以監禁作威嚇明顯不足以實現對上訴人所作處罰的目的,故不符合緩刑所設定的法定要件。
- 罰款
- 自由裁量
行政當局在訂定罰款金額大小的問題上,享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權,除非相關決定存在明顯錯誤或完全不合理的瑕疵,否則不受司法審查。
上訴人未經許可,以抵押貸款方式向他人提供37筆貸款,貸款金額總計45,343,000港元。
根據第32/93/M號法令第128條第1款規定,相關罰款為10,000至5,000,000澳門元。
綜合考慮上訴人的違規次數、所涉金額以及違規行為的故意程度,未見行政當局所處以的罰款存在明顯不合理之處。
假釋
假釋的條件必須包含了以下的所有基本內容:
1. 被判處六個月以上的徒刑;
2. 實際服刑至少超過六個月及占總刑期的三分之二;
3. 被判刑人將能以對社會負責之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屬有依據;
4. 釋放被判刑人顯示不影響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
5. 被判刑人同意釋放。
- 事實事宜的爭執
- 自由心證
- 經驗法則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558條的規定,法官可對證據進行自由評價,包括對文件內容及證人證言的可信性進行分析判斷。
法官將依據經驗法則、邏輯規則以及自身的理性判斷,形成內心確信,並據此對爭議事實作出認定。
綜合考量案中所有證據,原審法官對調查基礎內容事實的回答符合一般經驗法則和常理,未發現不妥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