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 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何偉寧製作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分層建築物公共部分、管理合同
- 不論是第25/96/M號法律、《民法典》或第14/2017號法律的立法原意,均不容許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單獨與管理公司簽訂公共部分管理合同。該等合同條款在法律上視為不存在,不受法律所保護,不能產生任何效力,從而不能作為依據要求簽署的分層建築物所有人支付相關的管理費用。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疑罪從無原則
- 量刑 緩刑
1.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是指法院在審查證據並認定事實時,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價值法則,或明顯違反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2.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規定,法官根據自由心證原則,按一般經驗法則和常理來評價各種被審查的證據之證明力,並認定獲證明或不獲證明的事實,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3.一般經驗法則係基於日常生活經驗而來的一種客觀普遍之定則,可為大多數人接受,且絕非主觀或狹隘之個人判斷。
4.誠然,訴訟當事人出於不同的立場、經驗,對於涉案事實會作出各自不同的價值判斷。但是,上訴人不能以其個人對證據之評價強加於審判法院,更不能要求審判法院必須作出與其個人價值判斷相一致的心證。
5.對於量刑時需考慮的情節,判決書可作重點闡述,並無需逐一列明,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上訴法院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6.在符合緩刑的形式要件的前提下,仍須仔細考量相關的實質要件是否得到確認,包括特別預防及一般預防兩個層面。
7.上訴人為初犯,在庭審聽證中否認控罪,可見,上訴人對其行為的負面價值和危害性缺乏認識,沒有展現出應有的悔改之意,難以令本合議庭作出有利的給予其緩刑的預測結論。另一方面,上訴人參與實施的以兌換貨幣為名透過“練功券”實施詐騙的犯罪行為,日趨多發且已形成一定的犯罪模式,不法性高,對被害人造成巨大財產損害,更對澳門的國際旅遊城市形象破壞嚴重,嚴厲打擊、遏制該類犯罪的一般預防之要求甚高。
8.上訴人的犯罪故意程度高,犯罪後果嚴重,行為不法性屬高,在無其他更為充分的有利情節的前提下,考慮到特別預防及一般預防的需要,給予上訴人緩刑不足以實現刑罰的目的。故此,上訴人不符合給予緩刑的實質要件。
- 身心完整性損害賠償
- 非財產損害賠償
- 將來工作收入損失
1. 原審法院已分別針對上訴人於是次交通意外所遭受到之痛楚、精神創傷以及身體上之生物性損失作出相應之損害賠償金額的裁定,由此可見,身心完整性不是一種可以獨立請求的權利,否則將會構成重複賠償之情況。
2. 經綜合衡量已證事實中種種相關情節,考慮到民事請求人身體受傷,治療帶來的痛苦及不便,以及最後造成傷殘率的嚴重程度、後遺症及因此承受著的影響,根據《民法典》第489條第1款及第3款的規定,本院認為原審法院裁定保險公司對上訴人支付澳門幣250,000元的非財產損害賠償的賠償金略為不足,本院認為訂定澳門幣300,000元較為適合。
3. 在釐訂將來的喪失收入能力損失時,在考慮到上訴人因是次意外而被評定有25%的傷殘率,並結合上訴人在意外前的工作收入情況及其年齡後,本院認為原審法院按照衡平原則裁定保險公司對上訴人支付澳門幣520,000元的長期部分無能力賠償金略為不足,本院認為訂定澳門幣700,000元較為適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