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禁令撤銷 追溯效力
- 刑罰選擇
- 特別減輕
摘要
1.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宣讀了上訴人在檢察院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2. 就本案而言,並無資料顯示博彩監察協調局批示(禁止嫌犯進入本澳任何娛樂場的防範性措施)因存在行政行為的非有效而被撤銷的事實,故該局隨後批示中提及之“撤銷”亦非《行政程序法典》所規定的“廢止”,因而也就無從論及行政當局有無賦予該“廢止”具有追溯效力。
本院認為,從法律角度看,禁入娛樂場批示並未被撤銷批示廢止,禁入娛樂場批示所決定的禁止上訴人進入娛樂場的防範性措施只是因法定事由的出現而失效,但其失效之前仍是有效的行政行為。質言之,嫌犯在禁入娛樂場批示生效期間(失效前)進入本澳娛樂場的事實仍屬可被處罰的行為。
3. 考慮到澳門社會的現實情況,同時也考慮立法者以刑罰處罰違令行為所要保護的法益及由此而產生的預防和打擊同類罪行的要求,需要重建人們對被違反的法律規定及正常的法律秩序的信任和尊重。
4. 上訴人在本次進入娛樂場事件發生後,雖然未再涉及任何其他不法行為。但是,要符合《刑法典》第66條的特別減輕情節,關鍵不在於是否符合條文第2款當中的任一項,而是第一款所規定的適用前提是否同時成立,即是否能夠從行為人的舉止中體現出對事實不法性或罪過之情節,又或刑罰之必要性帶來明顯減輕或降低其必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