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蔡武彬法官
主題
量刑過重、緩刑
摘要
一、在量刑層面,按照《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法院應在法定的最低及最高刑幅之間,根據行為人罪過及預防犯罪的要求,同時一併考慮所有對行為人有利或不利而不屬犯罪罪狀的情節,作出選擇具體刑罰之決定。
二、《刑法典》第48條的規定,結合上訴人的人格、生活狀況、犯罪前後的行為及犯罪情節等因素,以及結合一般預防及特別預防的需要,本上訴法院認為,僅對事實作譴責並以監禁作威嚇明顯不足以實現對上訴人所作處罰的目的,故不符合緩刑所設定的法定要件。
主題
假釋
摘要
在考察假釋特別預防方面的要求時,服刑人服刑期間外在的良好表現固然重要,然而更重要的是還應考察服刑人的主觀意識上對於有關判罪是否已徹底悔悟。
上訴人在認罪方面,從偵查至假釋審理期間,認罪態度反覆,至今仍然將其犯罪歸責於他人的指使,歸因於自己對他人的輕信。因此,其人格方面的演變是不足的。
在一般預防方面,考慮到上訴人所作事實的不法程度及後果嚴重,目前,該類及相似的詐騙行為仍然猖獗,本澳打擊同類犯罪之一般預防之需求高,上訴人迄今為止的表現,仍不足以消除其行為所造成的負面影響,提前釋放上訴人,不利於維護澳門的法律秩序和社會安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