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馮文莊法官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一、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三、 因此,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 刑事告訴聲明之效力
- 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根據《刑法典》第105條及《刑事訴訟法典》第38條規定,告訴除可由告訴權人提出外,還可以由告訴權人的代理人提出,條件是代理人獲得了告訴權人授予的特別權力。
依照通常之司法見解,若被害人為一個法人,其行使告訴的權力,除了必須像一般自然人的告訴的行使那樣,清晰且毫不含糊地作出外,還必須由該法人的合法代表或者特別受權人行使。
當法人代理人的被授權權限僅限於代表法人及屬下單位處理及簽署向特區各政府部門、公共及私營機構的申請及其相關文件,即面向行政當局、公共及私營機構之申請及相關文件的簽署,目的在於維持法人及屬下單位的日常運作,該授權不包含被授權人可單獨代表法人向警察機關、檢察院、法院行使須特別授權的刑事告訴權。
告訴權的行使,若缺乏有效的特別授權,屬於一不規則的告訴權的行使,告訴權的追認具有對告訴的溯及力,補正了告訴的瑕疵,且不受《刑法典》第107條第1款的期限的限制。
可被中止效力之行為、中止效力之要件
- 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20條之規定,只有下列行為可被中止其效力:
a) 有關行為有積極內容;
b) 有關行為有消極內容,但亦有部分積極內容,而中止效力僅限於有積極內容之部分。
- 除上述要件外,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之規定,中止有關行為之效力需同時具備下列三項要件:
a) 預料執行有關行為,將對聲請人或其在司法上訴中所維護或將在司法上訴中維護之利益造成難以彌補之損失;
b) 中止行政行為之效力不會嚴重侵害該行為在具體情況下所謀求之公共利益;
c) 卷宗內無強烈跡象顯示司法上訴屬違法。
- 倘聲請人所請求效力之中止的保全措施不符合法定要件,應予以否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