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參與毆鬥罪”與“嚴重傷害他人身體完整性罪”
- 特別減輕
- 緩刑
摘要
1. 雖然在上訴陳述中,上訴人B推翻其本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認罪後悔聲明,但是分析原審判決,原審法院除了各嫌犯的認罪聲明外,主要是聽取了兩名被害人對被襲過程的證言,再結合證人G的辯認相片筆錄,以及觀看光碟筆錄。
從經驗法則及邏輯的角度考慮,上述的證據可客觀、直接及合理地證明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而原審法院在審查證據方面並不存在上訴人所提出的任何錯誤,更遑論明顯錯誤。
2. 本案中,從已證事實中,尤其是第五點及第六點,清楚看到雖然最初之爭執及推撞發生於“兩群人”之間,但是,到最後打鬥發生時,完全是兩名上訴人夥同其他人共同針對被害人C而作出,甚至在第六點已證事實中亦具體地描述了兩名上訴人各自曾使用不同物件襲擊受害人。
相反,卻不存在任何已證事實來加以認定兩名上訴人同屬被害人或遭受對方攻擊的描述。這一點,可以說是構成“參與毆鬥罪”與“嚴重傷害他人身體完整性罪”中的主要區別。
本案不存有構成“參與毆鬥罪”的客觀構成要件。”
3. 上訴人案發時不足18歲表現合作及認罪。考慮到上訴人的犯罪紀錄,原審法院認定其並不符合《刑法典》第66條的特別減輕情節的裁決正確。
故此,上訴人所提出的情況並未達到對有關事實的不法性、上訴人的罪過或刑罰的必要性在很大程度上得以減輕的結論。
4. 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尤其是兩上訴人過往的犯罪前科,本案對兩上訴人處以緩刑並不能適當及充分實現刑罰的目的,尤其不能滿足特別預防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