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07/2018 559/2018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加重搶劫罪/持有利器罪
      - 特別減輕
      - 量刑

      摘要

      1. 正如原審法院所認定,上訴人所使用的裝有辣汁的噴霧器未被證實為屬於《武器及彈藥規章》第1條第1款c)項及第6條第1款b)項所規定及處罰的武器,因此,上訴人的搶劫行為亦不具有第198條第2款f)項所規定及處罰的加重情節。

      2. 《刑法典》第201條所規定的返還或彌補的特別減輕適用於盜竊或不正當據為己有的犯罪行為,並不適用於本案上訴人所觸犯的搶劫行為。
      另一方面,原審法院裁定上訴人需賠償被害人合共澳門幣一萬五千零四十元,上訴人存放的金錢(澳門幣1,700元),是裁定給予被害人賠償約十分之一。因此,相對應上訴人犯罪行為的惡害,上訴人的行為尚未能顯示可減輕其罪過,亦不符合《刑法典》第66條第2款c)項的情節。

      3. 在考慮保護法益及公眾期望的要求時需知道,上訴人以辣椒汁噴到女被害人臉上等暴力手段強行奪去他人財物並將之據為己有及對,其犯罪故意程度甚高,不法行為亦是嚴重,對社會秩序和安寧以及被害人身心財產帶來的嚴重負面影響。此外,近年來非本澳人士在澳從事犯罪活動屢見不鮮,因此一般預防的要求亦須相對提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07/2018 659/2018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假釋

      摘要

      雖然上訴人所觸犯的將假貨幣轉手罪為本澳常見犯罪類型,且對公共健康帶來負面影響,但考慮有關罪行的實施期間及方式,涉及金額,尤其是上訴人犯案動機除了經濟原因外,不存有其他惡劣的目的,因此,不能因此而認定上訴人不具備假釋的條件。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07/2018 538/2018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07/2018 915/2017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07/2018 1064/2017-II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自由心證

      摘要

      1.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述及的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是指法院在認定事實方面出現錯誤,亦即被法院視為認定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在案件中應被認定或不應被認定的事實不相符,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2. 事實審理的自由心證是刑事訴訟的核心原則,而法官,在運用法律所賦予的審理證據的自由時,需要遵循法律對此自由附加的證據原則和客觀標準,遵守一般的生活經驗法則的義務。法律要求法院在審理證據的時候必須對證據作出批判性分析,尤其是指出作為心證所依據的證據。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