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特別減輕
- 扣押物
摘要
1. 透過助理檢察長精闢的分析可以看到,從經驗法則及邏輯的角度考慮,原審法院所審查的證據可客觀、直接及合理地證明相關的事實,而原審法院在審查證據方面並不存在雙方上訴人所提出的任何錯誤,更遑論明顯錯誤。
2. 雖然第六嫌犯為涉案貴賓會的員工,有義務執行僱主發出的正當命令,包括催促欠下貴賓會債務之人償還債務,但這並不等於允許其以違法行為來執行命令;何況,一旦僱主的命令與僱員本身的權利及保障有抵觸、不正當、違法或不法,僱員的服從義務即告終止。本案中,第六嫌犯明知涉案的籌碼不屬或至少很可能不屬第一嫌犯所有,仍然要求第一嫌犯將有關籌碼用作清償債務,並著其下屬將該等籌碼交至賬房償還第一嫌犯欠下貴賓會的款項及所衍生的利息;而且,在第二嫌犯前來表明為該筆籌碼所有人及要求提取該筆籌碼時,第六嫌犯更要求保安將第二嫌犯帶走。
因此,沒有看到第六嫌犯受到僱主施壓而喪失意志自由而不得不作出本案行為的情況,也看不出第六嫌犯有真心悔改而明顯減輕其不法性的情況。因此,第六嫌犯並不符合《刑法典》第66條第2款a)項或d)項所規定特別減輕的情節;而且,也不符合第66條第2款規定的其他任一情況。
3. 基於案中扣押的籌碼一部分為不法賭博的犯罪工具、一部分為實施該犯罪活動的不法收益,原審法院根據相關規定將所扣押的籌碼充公亦符合法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