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4/07/2024 23/2024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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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4/07/2024 448/2024 行政, 稅務及海關方面的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勒令作出某一行為

      摘要

      - 《行政訴訟法典》第132條所規定的“勒令作出某一行為”中的行為並不包括行政行為,理由在於倘是行政行為,立法者專門制定相關的訴訟救濟手段,例如司法上訴(《行政訴訟法典》第20條)或命令作出應作之行政行為之訴(《行政訴訟法典》第103條)。
      - 倘聲請人非為澳門居民,其不具有在澳門工作的必然權利,而其能否在澳門合法工作,取決於有權限部門的批准。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4/07/2024 435/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附加刑的緩刑
      - 可接納理由的認定
      - 職業司機的理由

      摘要

      1. 禁止駕駛作為一種附加刑,有著其本身固有的預防目的,旨在防範行為人重新作出相同行為而對公眾造成危險。因此,只有出現在情理上極為強烈的理由,方可考慮給予附加刑暫緩執行,否則,就完全失去立法者創設附加刑的真正意義。
      2. 禁止駕駛附加刑的執行是一個”常態”決定,僅當出現“可接納的理由”時,方考慮“例外”地給予暫緩執行的待遇。
      3. 《道路交通法》第109條第1款中所指的“可接納的理由”是讓法院根據案件實際情況,並透過經驗法則和客觀標準來把“可接納的理由”此一不確定概念來加以具體化,因此並不存在一個定律。
      4. 雖然在一些案件中,法官根據作為職業司機或以駕駛機動車輛賴以維生的違法人士的違反者的實際情況,將實質執行禁止駕駛會影響彼等生存、生計的可能性列入《道路交通法》第109條第1款中所指的“可接納的理由”中而予以緩期執行禁駕的附加刑,但是,以司機作為職業或以駕駛機動車輛賴以維生的情況只是一個考慮是否符合《道路交通法》第109條第1款中所指的“可接納的理由”,而不是批准暫緩執行禁止駕駛的強制性規定。
      5. 對於一個駕駛者來說,任何一個禁止駕駛的處罰都必須會帶來工作上,以至生活上之不便,但這種不便正是立法者希望透過禁止駕駛加刑所要傳達的訊號。只有當禁止駕駛附加刑會對當事人造成超出合乎比例原則的負面影響時,方能成為考慮暫緩執行的理由。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4/07/2024 717/2020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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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4/07/2024 458/2024 效力之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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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