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維修費用賠償
1. 從經驗法則及邏輯的角度考慮,有關的證據尤其是相關證人及文件對維修費用的說明,可客觀、直接及合理地證明原審法院所認定的相關事實,而原審法院在審查證據方面並不存在上訴人所提出的任何錯誤,更遑論明顯錯誤,原審法院亦對此作出了相應的說明。
2. 而在本案中,嚴重損壞的輕型汽車雖然並非一輛收藏車,但是,該輕型汽車對輔助人-民事請求人及其家人具有特殊意義及價值。
原審法院對上訴人所作出為恢復原狀而超出市場估值的賠償裁決有充足的事實及法律根據,決定正確,應予以維持。
非財產損害賠償
經綜合衡量已證事實中種種相關情節,尤其是被害人多發性肋骨骨折並肺挫傷、雙側少量血胸及左側少量氣胸;左側腓骨骨折,第6至9胸椎棘突骨折,左腕伸肌腱部分斷裂,左耳鼓膜穿孔,全身多處軟組織裂傷、挫擦傷,考慮這種種令上訴人所遭受的身心方面的傷害、痛苦及不便,並由此而引起的不適及恐懼,根據《民法典》第489條第1款及第3款的規定,本院認為原審法院裁定上訴人對被害人支付澳門幣四十萬的非財產損害賠償的賠償金完全沒有下調的空間。
《刑事訴訟法典》第410條第1款
《刑事訴訟法典》第407條第8款
駁回上訴
聲明異議
《刑事訴訟法典》第410條第1款尤其是規定,上訴理由倘明顯不成立,則須被駁回。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07條第8款,對裁判書製作人駁回上訴的決定,可向評議會提出異議。
自由心證
- 原審法院依法享有自由心證,故上訴法院的事實審判權並非完全沒有限制的,只有在原審法院在證據評定上出現偏差、違反法定證據效力的規定或違反一般經驗法則的情況下才可作出變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