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上訴庭贊同原審的決定和決定依據
《刑事訴訟法典》第4條
《民事訴訟法典》第631條第5款
上訴庭得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條所容許援引的《民事訴訟法典》第631條第5款的規定,完全贊同原審庭的決定和決定依據。
以簡要裁判駁回上訴
聲明異議
不得變更上訴的標的
《刑事訴訟法典》第407條
《刑事訴訟法典》第410條第1款
裁判書製作人可以按照《刑事訴訟法典》第407條第6款b項和第410條第1款的聯合規定,以簡要裁判方式駁回凡被其視為明顯不成立的上訴,而被駁回上訴的嫌犯仍是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07條第8款的規定,針對裁判書製作人的簡要裁判向評議會提出異議,但聲明異議不得變更上訴的原先標的。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適用法律錯誤
- 特別減輕
1.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2. 上訴人為獲得不正當利益,先後兩次誘騙被害人出資港元進行匯兌交易,使被害人產生錯誤分別將港幣110,000元及港幣17,000元交予嫌犯,隨後嫌犯伺機離去並將被害人的微信拉黑,被害人因此損失港幣110,000元及港幣17,000元。
上訴人之行為已經完全符合《刑法典》第211條第3款項結合第196條a)項所規定及處罰之詐騙罪(巨額)的主觀及客觀構成要件,而原審判決的裁決正確。
3. 上訴人在審判聽證前存放了澳門幣5萬元作為賠償金以及願意將扣押於身上的港幣4萬元作為賠償,但其在庭審中並未認罪悔罪。即便未證實在其身上扣押的港幣4萬元乃犯罪所得,其存放澳門幣5萬元作為賠償金以及願意將該港幣4萬元作為賠償亦不足以構成《刑法典》第201條第2款所規定的特別減輕情節,而只可作為一般量刑情節予以考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