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主題
假釋
摘要
上訴人是為了牟取不法利益而從事販毒活動。販毒罪屬本澳常見的犯罪類型,情節嚴重,以及有關罪行對社會安寧及法律秩序造成十分嚴重的負面影響,販毒行為在本澳正呈年輕化趨勢,由此產生的社會問題亦十分嚴重。
因此,對上訴人的提前釋放將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
主題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
-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 理由說明義務
- 附加刑緩刑
摘要
1. 原審法院在審判聽證中已對案件標的之全部事實事宜進行調查,並作出了相關事實的認定,亦未發現存在漏洞。
2.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雖然交通意外雙方駕駛者均未在審判聽證中對意外作出解釋,因上訴人選擇保持沉默而被害人已死亡,但是,原審法院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尤其是觀看了相關的錄影光碟及圖片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上述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過失殺人罪的事實做出判斷。
3. 從理由說明中可以得出,原審法院已經扼要地及盡量完整地闡述裁判的法律及事實依據,亦列出了形成心證的證據及採信的原因,即是,原審法院已經完全滿足了法律的規定,對形成其心證的證據來源一一作出合理及完整的分析。
4. 雖然上訴人是職業司機,禁止駕駛可能對其工作及經濟構成影響,但是上訴人在本案中的駕駛行為存在不輕的過失,且後果極其嚴重,令被害人失去了生命。因此,原審法院不將對上訴人禁止駕駛的附加刑暫緩執行的裁決正確,不需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