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3/03/2025 141/2025/A 效力之中止
    • 主題

      行政行為的效力中止;《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中的免除工作;難以彌補之損失;所謀求之公共利益造成嚴重侵害

      摘要

      1. 《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3款規定屬紀律處分性質之行為的效力中止無須具備“難以彌補損害”要件的箇中理由在於立法者認為,不論有關紀律程序所作出的處分有多輕或多重,都總會為被懲處者帶來難以彌補之損失,例如是其個人自尊、自我價值、職業自豪感等等都會因此而受到影響。
      2. 考慮到根據通則第189條第2款以及同一條文第1款開展的行政程序的源頭是“第四等”行為等級,而曾接受的紀律處分次數以及被科處罰總量構成了人員的行為等級的必然變量,且亦考慮到不適宜留於部門與紀律處分將同樣會對有關人員產生的負面影響,本院認為,根據上引條文開展的行政程序中的免除工作亦包含於《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3款的規範目的當中,因此,應對此一條文作擴張解釋並將之同樣適用於涉案所討論的行政行為。
      3. 效力中止此一保存程序的功能在於讓行政行為的相對人可以在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尚未透過司法上訴程序得到審理前,得在法律所規定的各項前提要件一併獲得滿足的情況下,暫時中止受爭議的行為的效力。惟對於受爭議的行為政行為是否具有聲請人所主張的瑕疵,屬司法上訴程序中所要處理的問題。
      4. 若認定中止被聲請行政行為的效力將對該行為在具體情況下所謀求之公共利益造成嚴重侵害,則不應批准有關聲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3/03/2025 94/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錯誤的瑕疵
      - 誠意金
      - 量刑過重

      摘要

      1.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規定的審查證據中的明顯錯誤是指已認定的事實互不相容,也就是說,已認定的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上已被證實的事實不符,或者從一個被認定的事實中得出在邏輯上不可接受的結論。錯誤還指違反限定證據的價值的規則,或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2. 法官形成心證的過程是其經驗法則及綜合分析對證據所作的邏輯分析過程,由於其被要求採用客觀的標準但仍然具有強烈的主觀性,因此,只要無明顯錯誤而違反經驗法則及邏輯標準,法官對認定或不認定事實的結論是不容推翻的。
      3. 對於上訴法院來說,要審理如題述的事實瑕疵的問題,唯有通過法院的這些分析以及對證據的衡量的具體說明發現其存在明顯到一般心智的人就可以發現的錯誤的時候才能確定這項事實認定方面的瑕疵。
      4. 即使在業界存在誠意金的情況,也僅可以理解為初步的定金的一種,並在達成生意之後充當價金的部分,而在沒有達成生意就應該退回該金額,而不能以所謂的“誠意金”的名目,藉此從被害人的轉賬而獲取不法利益。
      5. 《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確立了量刑應考慮的因素及量刑的標準,法院在確定具體刑罰的時候必須按照行為人的罪過及預防犯罪的要求,在法律所定的限度內為之,同時亦須考慮所有對行為人有利或不利的情節,並賦予法院在法定刑幅內選擇刑罰的自由權力。上訴法院的介入也僅限於原審法院的量刑存在明顯的罪刑不相適應或者刑罰明顯不合適的情況。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3/03/2025 142/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摘要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是指法院在審查證據並認定事實時,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法定證據價值法則、或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審查證據有明顯錯誤之瑕疵,是指法院在審查證據過程中出現的上述明顯錯誤,而不是在審查證據後得出的不同的價值評判結果。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03/2025 861/2024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03/2025 145/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假釋

      摘要

      上訴人為非澳門居民,其觸犯的「非法再入境境罪」及「文件的索取或接受罪」之犯罪行為,目前仍然屢禁不止;該等犯罪行為對澳門的法律秩序和社會安寧造成的負面影響大,前者尤其侵犯了本特區的邊境管控安全和秩序,後者尤其擾亂作為本澳經濟支柱的博彩娛樂業及旅遊業的良好運作和秩序,須嚴厲打擊及遏制該等犯罪。
      考慮到上訴人的犯罪情節,服刑不足兩年間各方面的表現和發展,其人格演變雖然正向,但仍不足以大幅度修復其行為對社會帶來的負面影響,提前釋放上訴人,不利於維護澳門法律制度的尊嚴、法律秩序和社會安寧。
      上訴人尚不符合假釋的實質要件。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蔡武彬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