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0/07/2025 372/2025 行政, 稅務及海關方面的司法裁判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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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0/07/2025 339/202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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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0/07/2025 80/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致人死亡的交通意外
      非財產損害及其衡平補償(澳門《民法典》第489條第2款)
      就民事賠償請求人遭受的非財產損害所裁定的賠償金額

      摘要

      澳門《民法典》第489條(非財產之損害):
      一、在定出損害賠償時,應考慮非財產之損害,只要基於其嚴重性而應受法律保護者。
      二、因受害人死亡,就非財產之損害之賠償請求權,由其未事實分居之配偶及子女、或由其未事實分居之配偶及其他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享有;如無上述親屬,則由與受害人有事實婚關係之人及受害人之父母、或由與受害人有事實婚關係之人及其他直系血親尊親屬共同享有;次之,由受害人之兄弟姊妹或替代其兄弟姊妹地位之甥姪享有。
      三、損害賠償之金額,由法院按衡平原則定出,而在任何情況下,均須考慮第四百八十七條所指之情況;如屬受害人死亡之情況,不僅得考慮受害人所受之非財產損害,亦得考慮按上款之規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所受之非財產損害。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0/07/2025 429/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遺棄受害人罪」與「逃避責任罪」的競合

      摘要

      1.「遺棄受害人罪」和「逃避責任罪」,兩罪屬於實質競合關係。
      2.首先,從所保障的法益角度,雖然《道路交通法》的第88條及第89條均是針對交通意外發生後的行為人之行為所作出的法律規範,但是,兩罪之前所保障的法益並不相同。
      3.在「遺棄受害人罪」中,法律希望保護的,是人們的身體完整性和生命安全。在交通意外發生後,當事者(無論其是否承擔交通事故的過錯責任)負有協助救助處於需要緊急救助的受害人、防止死傷情況擴大的義務,從而促進社會各成員間的互助精神。
      4.在「逃避責任罪」中,法律希望保護的,是社會公平,具體而言,是公共道路的安全和秩序以及民事請求權之保障。
      5.其次,從構成犯罪的行為方面,兩者也是有差別的。“遺棄”應指負有義務(應該做的事情)之人不履行其義務的行為,而“逃避”應指免於讓自己負上某一責任(承擔後果)之行為。
      6.犯罪行為和犯罪方式是有區別,儘管有時難以區分。構成「遺棄受害人罪」的行為是不協助救助需救助的受害人,而「逃避責任罪」的行為是以法定意外的方法免於承擔可能的民事或刑事責任。
      7.雖然我們並不認同上訴人有關「遺棄受害人罪」為「純正不作為犯」的觀點,但是,不論是不作為或是有所為,有關行為都必須符合“不協助救助”這一客觀事實要件。
      8.本案中,嚴格來講,上訴人觸犯「遺棄受害人罪」的客觀行為是不提供救助而非單純的離開交通事故現場;也就是說,上訴人在交通意外發生後的行為,並非只是“一走了之”的一個行為。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0/07/2025 299/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在量刑中適用法律錯誤、緩刑

      摘要

      一、在量刑層面,按照《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法院應在法定的最低及最高刑幅之間,根據行為人罪過及預防犯罪的要求,同時一併考慮所有對行為人有利或不利而不屬犯罪罪狀的情節,作出選擇具體刑罰之決定。
      二、《刑法典》第48條的規定,結合上訴人的人格、生活狀況、犯罪前後的行為及犯罪情節等因素,以及結合一般預防及特別預防的需要,本上訴法院認為,僅對事實作譴責並以監禁作威嚇明顯不足以實現對上訴人所作處罰的目的,故不符合緩刑所設定的法定要件。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