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04/2025 162/202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04/2025 836/2024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主題

      行政卷宗的交付;《民事訴訟法典》第119條。

      摘要

      1. 從《行政訴訟法典》第55條第1款可見,行政卷宗所載資料在司法上訴中具證據價值。既然有關內容有可能成為法庭對某些事實進行認定的依據,司法上訴人有權得悉行政卷宗之內載有哪些內容。
      2. 當行政卷宗移送法院後,在司法上訴待決期間該等卷宗組成司法卷宗的一部份。故此,《民事訴訟法典》第117條及續後條文規範行政卷宗的交付。
      3.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118及119條,考慮到不存在行政卷宗原件滅失的風險、被上訴實體未有主張任何按《行政程序法典》第63條第3款以及第64條第1款足以妨礙司法上訴人查閱行政卷宗的理由、要求司法上訴人在法院設施內查閱11張光碟所具有困難,本院認為應批准將組成行政卷宗的11張光碟交付予司法上訴人。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04/2025 706/2024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04/2025 283/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上訴標的
      - 量刑規則

      摘要

      1. 上訴法院只解決上訴人具體提出且在其上訴理由闡述的結論中所界定的並構成上訴的標的的問題,而無需分析上訴人在提出這些問題時所主張的每項理由,結論中未包含的問題已轉為確定。
      2. 《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確立了量刑應考慮的因素及量刑的標準,法院在確定具體刑罰的時候必須按照行為人的罪過及預防犯罪的要求,在法律所定的限度內為之,同時亦須考慮所有對行為人有利或不利的情節,並賦予法院在法定刑幅內選擇刑罰的自由權力。上訴法院的介入也僅限於原審法院的量刑存在明顯的罪刑不相適應或者刑罰明顯不合適的情況。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04/2025 213/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附加刑
      - 刑罰的效果
      - 犯罪的後果
      - 司法保留
      - 罪過原則
      - 適度原則
      - 法官的權利-義務
      - 上訴法院的介入
      - 附加刑的並罰條件

      摘要

      1. 任何刑罰均不具有喪失民事權利、職業權利或政治權利的必然效力(《刑法典》第六十條第一款)。
      2. 對於某些犯罪,法律得規定禁止行使某些權利或從事某些職業。而《道路交通法》第九十四條以限定性的方式規定了因犯罪而被禁止駕駛的“後果”。也就是說,雖然,附加刑具有非自動的刑罰效力的特點,它不當然因刑罰的判處而產生其效力(efeitos da pena,《刑法典》第60條第一款),《刑法典》第60條第2款的規定也僅僅是特定罪行的後果(efeito do crime)。
      3. 我們的刑法始終採納不單在特別法(如《道路交通法》)中規定,在一般的刑法也規定這項附加刑屬於真正的刑罰 ,一種與行為人的犯罪事實以及罪過不可分,並必須在具體個案中,始終在遵守司法保留原則、與罪過程度相一致原則以及適度原則之下,予以決定附加刑的判處。
      4. 這也同樣適用於在判處輕微違反的情況下所判處的附加刑。
      5. 一方面,判處附加刑屬於法官的權力和義務,正如《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所確立了量刑的標準那樣,不但賦予法院在法定刑幅內的司法自由決定權,也強制法院在確定具體刑罰的時候,必須在法律所定的限度內為之,並按照行為人的罪過及預防犯罪的要求,充分考慮所有對行為人有利或不利的情節。另一方面,對於在這種情況下所選判的刑罰,上訴法院的介入也僅僅限於原審法院的量刑存在明顯罪刑不相一致以及刑罰不合適的情況。
      6. 無論由犯罪還是由輕微違反所產生的禁止駕駛,均可以按照第160/2021號終審法院所確定的“對在犯罪競合或輕微違反競合的情況下所科處的多項《道路交通法》所規定的禁止駕駛機動車輛的附加刑應進行法律併合”的統一司法見解作出決定。
      7. 上訴人因酒後駕駛並不遵守停車義務的行為,分別於初級法院的第CR5-23-0050-PCT號的輕微違反案件中受審其不遵守停車義務的輕微違反行為以及在本案中受審其醉酒駕駛行為。
      8. 雖然,上訴人在輕微違反案件被判處的禁止駕駛附加刑已經執行完畢,與本案(醉酒駕駛罪)被判處的禁止駕駛附加刑根據《刑法典》第71條或者第72條的規定沒有並罰的條件,但是,可以在本案判刑的時候,在量刑是予以適當地考慮減輕刑罰。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