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獲證事實事宜不足以支持裁判的瑕疵
- 法律事宜
- 偽造文件罪
- 犯罪故意
- 濫用他人簽名
1. 獲認定的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的瑕疵,是指僅憑有關事實不可能得出有關法律上的結論或者法院不能查實控訴書、辯護書或案件的法庭討論中所提出的所有事實,亦即,在案件標的範圍內的查明事實存在漏洞,以致在作為決定依據的被認定事實方面存在不足或不完整。這個事實層面的瑕疵並不指缺乏認定犯罪構成要件的某些事實,尤其是主觀要素的事實。
2. 雖然上訴人提出了原審法院的部分事實認定存在《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的獲證事實事宜不足以支持裁判的瑕疵的事實問題,但是根據上面所引述的上訴理由陳述的觀點,歸結為質疑原審法院的法律適用,即在沒有確認上訴人的犯罪故意的情況下,判處其有罪的判決不當。
3. 偽造文件罪的行為包括意圖造成他人或本地區有所損失,又或意圖為自己或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而濫用他人之簽名以製作虛假文件。
4. 本案不是需要討論認真確認有關文件的代理方面的效力以及法律效果的問題,而是在刑法上討論一個正常的非法律專業人士所作出的一般生活工作上的業務管理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事宜。
5. 上訴人完全可以以自己作為經理的名義作出公司的申請事務,並不存在偽造文件的意圖,其行為充其量也僅僅是造成文件無效而以行為人以自己名義簽署即可達到糾正無效之效。再者,其行為也並沒有對他人或本地區造成任何損失,又或意圖為自己或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不構成犯罪。
- 聲明異議
- 量刑
上訴人為獲取報酬參與運送毒品,涉及毒品份量巨大,所含“海洛因”成分的純淨含量為1840克。上訴人的犯罪故意程度非常高,行為不法性程度亦屬極高,一般預防要求極高。上訴人所強調的有利量刑因素並不足以大幅度減輕刑罰的理由。
經重新分析本案的情況,尤其是被上訴判決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後,可見,原審法院在量刑時依據上訴人的罪過及預防犯罪的要求,經充分考慮對上訴人有利和不利的所有情節,包括上訴人強調的其認罪行為和態度、實施犯罪的原因、個人和家庭狀況,在法定的最低刑(五年徒刑)至最高刑(十五年徒刑)刑幅之間,選擇判處十年徒刑,為刑幅期間的一半,符合一般預防和特別預防的要求,不存量刑畸重、量刑失衡的錯誤,法院沒有介入的空間。
正如法院所遵行的一致司法見解,在被上訴判決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情況下,本院沒有介入確定具體刑罰的空間。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1. 在本案中,原審法院在說明理由部分已說明其形成心證的過程,並清楚、客觀及合理地說明了不採納上訴人的陳述的理由。其後,分析原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未經法院認定的事實以及相關的判決及理由說明,原審法院在説明理由方面並未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2.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宣讀了包括上訴人等嫌犯在卷宗內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宣讀及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履行債務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一. 對澳門以外法院裁判須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所列之各項要件,其中a及f項所述之內容由法院依職權作出認定(見同一法典第1204條)。
二. 如卷宗所載資料,或因履行審判職務獲悉其中存在不符合上引第1200條b, c, d及e項一要件之事宜,法院不應確認有關裁判。
三. 由於澳門《民法典》第391條及續後亦規範債務之履行,故澳門以外法院作出之關於履行債務之判決並不違反澳門法律體系之基本原則,亦無侵犯澳門特區之公共秩序。
四. 在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之規定及《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的情況下,對由中國內地法院作出之關於履行債務之判決書應予與確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