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1.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是指法院審查證據並認定事實過程中,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價值規則或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2.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規定,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法官根據自由心證原則,按一般經驗法則和常理來評價各種被審查和調查證據之證明力,以及認定獲證或不獲證明的事實。
3.一般經驗法則為基於日常生活經驗而來的,一種客觀普遍之定則,可為大多數人接受,且絕非主觀或狹隘之個人判斷。
4.審查證據明顯有錯誤之瑕疵,是指證據方面的瑕疵,而不是不同人在審查證據後得出的不同的價值評判結果。上訴法院所審查的是原審法院是否存在證據方面的瑕疵,而不是重新評價證據。
5.上訴人基於被害人於報案當日先後在治安警察局警司處的陳述與在司法警察局錄取詢問筆錄時的陳述出現兩種截然不同的事實版本,質疑被害人的證言可信度較低,指被害人的證詞不應獲得法庭的採信。
6.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336條第1款規定,未在聽證中調查或審查之任何證據,在審判中均無效,尤其是在法院形成心證上為無效力。
7.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377條第5款結合第2款b項,當檢察院、嫌犯及輔助人同意將該等聲明宣讀,包括證人向刑事警察機關作出之聲明,亦得將之宣讀。
8.對上訴人提出的這一問題,姑且不論被害人先後兩次在警察機關所陳述的相關恐嚇言語是否存在本質的不同而導致截然不同的事實版本,僅就刑事訴訟程序而言,被害人出席了審判聽證並作出聲明,講述了案件詳情,不存在《刑事訴訟法典》第337條所規定的容許宣讀筆錄及聲明的情形,因此,其於治安警察局及司法警察局錄取的詢問筆錄相應的不構成原審法院形成心證的基礎,上訴法院於審理上訴時亦不應考慮相關詢問筆錄的內容。
量刑
在重新分析本案的情況,聲明異議人向警方提供販毒同伙身份訊息的行為確實未符合明顯減輕其事實不法性、罪過或明顯減少刑罰必要性之情節,另一方面,聲明異議人將毒品帶入澳門境內的作案方式,毒品的種類及份量,聲明異議人犯罪行為的不法性以及本澳社會預防跨境販毒罪的迫切性,再結合案中對聲明異議人有利及不利的情況,原審對聲明異議人判處十年的量刑是適合的,沒有需要修改的地方。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在審查證據方面有明顯錯誤
- 疑罪從無原則
當缺乏造成被害人主要傷勢的直接原因或間接原因之證據,仍認定嫌犯的行為直接必然造成被害人主要傷勢,陷入在審查證據方面有明顯錯誤的瑕疵。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量刑過重
一、“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是指,對於原審法院所認定的既證事實及未被證實的事實,任何一個能閱讀原審合議庭判決書內容的人士在閱讀後,按照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均會認為原審法庭對案中爭議事實的審判結果明顯不合理,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二、在量刑層面,按照《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法院應在法定的最低刑幅及最高刑幅之間,根據行為人罪過及預防犯罪的要求,同時一併考慮所有對行為人有利或不利而不屬犯罪罪狀的情節,作出選擇具體刑罰之決定。
三、《刑法典》第48條的規定,結合上訴人的人格、生活狀況、犯罪前後的行為及犯罪情節等因素,以及結合一般預防及特別預防的需要,本上訴法院認為,僅對事實作譴責並以監禁作威嚇明顯不足以實現對上訴人所作處罰的目的,故不符合緩刑所設定的法定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