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03/2025 133/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扣押物

      摘要

      根據上訴人販毒的時間及涉及的金額,原審法院認定相關款項均為犯罪所得的裁決並未違反經驗法則,而由於屬犯罪所得,原審法院宣告將該扣押金錢歸特區所有的裁決亦正確。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03/2025 199/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對不法性之錯誤/錯誤認知
      - 犯罪罪數

      摘要

      1. 綜觀原審判決已認定的事實以及相關理由說明,並未發現原審判決所認定的事實之間以及理由說明中存在互不相容或矛盾的情況。事實上,原審法院首先是認定上訴人對其行為的不法性是有認識---“故明顯其知悉有關行為最少屬不正當的”。其後,借助中級法院的司法見解分析了上訴人並不能以存在認識錯誤而阻卻罪責。可以看到,原審判決中的前述理由說明是相輔相承的,而非互不相容。

      2.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3. 上訴人經常往返澳門及內地,以及其丈夫為在澳門經商之澳門居民,在與澳門有如此緊密聯繫的生活背景下,對於一個具有大專畢業學歷教育程度的人來說,自辯稱不知悉收留逾期逗留人士行為的不法性,是難以讓人信服和接受的,有違一般生活經驗。
      根據卷宗資料,上訴人對於其行為的不法性有足夠的認知能力,而實際上亦清楚收留非法移民為法律所不允許。更何況,收留罪並非罪狀複雜、易產生不法性認識錯誤的法定犯。因此,本案上訴人根本談不上存在認識錯誤,遑論不法性的認識錯誤。

      4. 「收留罪」侵害的法益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預防及打擊非法入境及非法逗留之制度。「收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為:行為人具主觀故意;允許非法入境或非法逗留的人士留宿。
      每一個非法入境或非法逗留者均為一個獨立且具體的個體,每個人的涉案緣由、涉案情節各不相同。針對每一名非法入境或非法逗留者,收留者均形成一個犯罪故意。收留者每收留一名非法入境或非法逗留者,即對相關法益構成一次侵害。因此,行為人每收留一名非法入境或非法逗留者,即構成一項「收留罪」。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03/2025 330/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殺人罪 主觀要素
      量刑

      摘要

      1. 犯罪主觀構成要素問題,屬於法律適用問題,行為人是否存在犯罪故意由客觀事實所反映出來。
      2. 根據案件的整體事實,尤其是在第一嫌犯和第二嫌犯襲擊上訴人過程中第三嫌犯作出的行為,並考慮三名嫌犯及三名涉案被害人之間的錯綜且糾纏之關係,依照經驗,並不足以毫無疑問地顯示第三嫌犯加入襲擊第一輔助人的行為,與第一、第二嫌犯持刀殺人的行為不具有事前、事中的共謀,也不具臨時的合意和必然的因果關係,第三嫌犯的行為不符合故意殺人共同犯罪的主客觀要件,不存在適用法律錯誤。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03/2025 184/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犯罪工具 扣押物 宣告沒收

      摘要

      本案,於2019年10月2日至10月8日期間,上訴人不滿被害人提出分手,其透過手機微信向被害人發送一張兩人的裸照以及文字訊息,威脅被害人倘不解封微信朋友圈權限,其會將該裸照發到大家的共同朋友群內;於2023年8月12日,上訴人在橫琴口岸邊境站被截獲,其隨身的一部手機被扣押,在手機內發現其與被害人的相關微信聊天記錄,但沒有任何涉及他人的裸照;而該手機於2022年9月21日才正式開始銷售。
      作為一般規則,物件之喪失制度由《刑法典》第101條、102條及103 條所規範,其中實質性的兩個要件為:a)符合罪狀的不法事實;b)所預防之危險性。
      「犯罪工具」是指用以促進犯罪的幫助物,對於構成要件實現有某種關聯性或貢獻度即可。
      犯罪工具的概念,隨著新科技和新事物的層出不窮,所涵攝的物件更為廣泛,認定犯罪工具遵循的原則,尤其是「專門性」、「直接性」原則不斷受到審視,但是,目前,這些原則仍然是司法實踐所嚴格遵循的原則。
      本案,上訴人手機內微信應用程式中清晰且較完整地載有上訴人脅迫被害人的微信聊天內容,但是,該手機非上訴人於本案實施脅迫犯罪時所使用的物件,從“廣義上”來講,可以認定屬於犯罪工具,然而,《刑法典》第101條第1款所規定的是“狹義上”的犯罪工具。
      就危險性方面,我們同意駐本審級的檢察院代表的觀點,《刑法典》第101條第1款要求“基於其性質或案件之情節,係對人身安全、公共道德或公共秩序構成危險,或極可能有用於再作出符合罪狀之不法事實之危險者”,其“危險性”是指有關物品所構成的危險性,而非行為人本人再度實施犯罪的危險。
      根據涉案手機的性質、手機內無任何他人的裸照之狀況以及案件的具體情節,未能具體顯示該扣押物對人身安全、公共道德或公共秩序構成危險,或極可能有用於再作出符合罪狀之不法事實之危險。
      由此,本案涉案的手提電話不符合《刑法典》第101條第1款的規定,不應宣告沒收。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03/2025 314/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理由說明方面不可補正的矛盾的瑕疵
      - 在審理證據方面存在明顯的錯誤的瑕疵

      摘要

      1.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b項所指的理由說明方面不可補正的矛盾的瑕疵是裁判本身的瑕疵,即指在事實事宜方面的證據性理據說明中、法院設定的事實之間、或認定的事實與未獲認定的事實之間存在予盾。這種矛盾是絕對的,即一方面說“是一”,另一方面又說“不是一”,而不能存在於被指互相矛盾的事實之間各自所表達的意思不同或者各自所證實的內容不同的事實之間,這種矛盾存於既證事實與既證事實之間、既證事實與不獲證事實之間、和認定的事實事宜與法院敘述其心證形成的理由說明之間所發生的矛盾,並表現為不可補正或不可克服,換言之,不能通過訴諸被上訴裁判總體和一般經驗法則去解決的不相容情況。
      2. 上訴人所質疑的是原審法院基於認定事實的證據,也就是在審理證據方面存在明顯的錯誤,而上訴人所主張的原審法院也陷入說明理由方面不可補正的矛盾的瑕疵,則沒有獨立予以論述,我們也無從對此瑕疵予以審理。
      3.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規定的審查證據中的明顯錯誤是指已認定的事實互不相容,也就是說,已認定的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上已被證實的事實不符,或者從一個被認定的事實中得出在邏輯上不可接受的結論。錯誤還指違反限定證據的價值的規則,或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4. 法官形成心證的過程是其經驗法則及綜合分析對證據所作的邏輯分析過程,由於其被要求採用客觀的標準但仍然具有強烈的主觀性,因此,只要無明顯錯誤而違反經驗法則及邏輯標準,法官對認定或不認定事實的結論是不容推翻的。
      5. 對於上訴法院來說,要審理如題述的事實瑕疵的問題,唯有通過法院的這些分析以及對證據的衡量的具體說明發現其存在明顯到一般心智的人就可以發現的錯誤的時候才能確定這項事實認定方面的瑕疵。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