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主題
- 協助偷渡罪
- 連續犯
- 從犯
- 量刑
- 刑法的特別減輕
摘要
1. 《刑法典》第29條規定的連續犯的制度,我們一直認同,以連續犯論處犯罪人的真正前提,是奠基於在具體案情內,存在一個可在相當程度上,使行為人在重複犯罪時感到便利和因此可相當減輕(亦即以遞減方式逐次減輕)其在每次重複犯罪時的罪過程度的外在情況。
2. 從犯則是次要或偶然的參與者,屬幫助性質。從犯在犯罪中的參與不是實質性的,即使沒有其介入,相關的犯罪依然會發生。
3. 所有其他組織偷渡活動的人都應該視為共同正犯,因為是透明各人的分工合作及共同合力,才能把犯罪計劃完成。即使其他共犯只提供管道或聯絡,同樣也是屬於協助的一種方式。
4. 《刑法典》第66條第1款規定了刑罰特別減輕的實質要件,而同條第2款則列舉了根據第1款規定衡量是否予以特別減輕刑罰時尤其需要考慮的各類情節,其中包括行為人作出顯示真誠悔悟之行為,尤其係對造成之損害盡其所能作出彌補(c項)然而,同條第2款所列舉的情節,即使存在,並不必然導致刑罰的特別減輕,仍然需要根據具體的情節而得出符合第66條第1款規定的存在“明顯減輕事實之不法性或行為人之罪過,或明顯減少刑罰之必要性”的因素的結論。
5. 《刑法典》第40 條及第65 條規定,具體刑罰應在最低刑幅及最高刑幅之間,以罪過及刑罰目的作出決定,而法律賦予法院在刑法規定的刑幅間有選擇合適刑罰的自由。
6. 既然法律容許法院自由在法定的刑幅之間決定一個合適的刑罰,簡單引用《刑法典》第65 條的量刑情節,已經足以表明法院確實考慮了這些因素,只不過是在衡平的原則下選擇一個自認為合適的刑罰,而上訴法院的審查也僅限於原審法院的最後選擇的刑罰明顯過高或者刑罰不合適的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