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02/2025 2/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協助偷渡罪
      - 連續犯
      - 從犯
      - 量刑
      - 刑法的特別減輕

      摘要

      1. 《刑法典》第29條規定的連續犯的制度,我們一直認同,以連續犯論處犯罪人的真正前提,是奠基於在具體案情內,存在一個可在相當程度上,使行為人在重複犯罪時感到便利和因此可相當減輕(亦即以遞減方式逐次減輕)其在每次重複犯罪時的罪過程度的外在情況。
      2. 從犯則是次要或偶然的參與者,屬幫助性質。從犯在犯罪中的參與不是實質性的,即使沒有其介入,相關的犯罪依然會發生。
      3. 所有其他組織偷渡活動的人都應該視為共同正犯,因為是透明各人的分工合作及共同合力,才能把犯罪計劃完成。即使其他共犯只提供管道或聯絡,同樣也是屬於協助的一種方式。
      4. 《刑法典》第66條第1款規定了刑罰特別減輕的實質要件,而同條第2款則列舉了根據第1款規定衡量是否予以特別減輕刑罰時尤其需要考慮的各類情節,其中包括行為人作出顯示真誠悔悟之行為,尤其係對造成之損害盡其所能作出彌補(c項)然而,同條第2款所列舉的情節,即使存在,並不必然導致刑罰的特別減輕,仍然需要根據具體的情節而得出符合第66條第1款規定的存在“明顯減輕事實之不法性或行為人之罪過,或明顯減少刑罰之必要性”的因素的結論。
      5. 《刑法典》第40 條及第65 條規定,具體刑罰應在最低刑幅及最高刑幅之間,以罪過及刑罰目的作出決定,而法律賦予法院在刑法規定的刑幅間有選擇合適刑罰的自由。
      6. 既然法律容許法院自由在法定的刑幅之間決定一個合適的刑罰,簡單引用《刑法典》第65 條的量刑情節,已經足以表明法院確實考慮了這些因素,只不過是在衡平的原則下選擇一個自認為合適的刑罰,而上訴法院的審查也僅限於原審法院的最後選擇的刑罰明顯過高或者刑罰不合適的情況。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02/2025 884/2024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02/2025 952/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量刑
      - 罰金刑
      - 附加刑的選擇
      - 附加刑的緩期執行
      - 可接納理由

      摘要

      1. 澳門《刑法典》第65條規定,刑罰的確定須“在法律所定之限度內”及“按照行為人之罪過及預防犯罪之要求”來作出,無論是一般預防還是特別預防之要求,並要考慮所有在卷宗內查明的相關因素,尤其是該條第2款所列明的因素。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作為以監督法律的良好實施為主旨的終審法院就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2. 作為主刑之一的罰金刑,有獨一罰金刑、擇一罰金刑、補充罰金刑以及替代罰金刑四種法律規定的罰金刑形態。
      3. 罰金刑的選擇有兩個選擇階段:第一個階段是在法定刑幅內,並根據法定最高和最低日數之間(《刑法典》第45條第1款)確定罰金的日數,其決定的標準自然是行為人的罪過程度以及刑罰的目的需要,第二階段則是根據被判刑人的經濟及財力狀況以及個人負擔的情況在《刑法典》第45條第2款所規定的日額最高和最低範圍確定具體的日額,最後才確定一個具體的罰金總金額。
      4. 原審法院面對罪名本條的法定刑幅規定範圍的最高120天的罰金刑卻選擇判處150天的罰金刑,明顯違反了罰金刑的確定規則。
      5. 雖然上訴人被判處的罪名不適用《刑法典》第201條的規定而因在審判之前對受害人支付賠償的行為享受刑法的特別減輕,但是這情節,即使不予以考慮適用《刑法典》第66條所規定的刑法的特別減輕,也無疑應該在《刑法典》第65條的量刑因素之內予以充分的考慮。
      6. 對嫌犯判處附加禁駕刑罰也應該根據行為人的罪過程度予以選擇合適的禁駕期間。
      7. 禁止駕駛作為一種附加刑,有著其本身固有的預防目的,旨在防範行為人重新作出相同行為而對公眾造成危險。因此,只有出現在情理上極為強烈的理由,方可考慮給予附加刑暫緩執行。
      8. 禁止駕駛附加刑的執行是一個“常態”決定,僅當出現“可接納的理由”時,方考慮“例外”地給予暫緩執行的待遇。
      9. 可接納的理由”是讓法院根據案件實際情況,並透過經驗法則和客觀標準來把“可接納的理由”此一不確定概念來加以具體化,因此並不存在一個定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02/2025 941/2024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02/2025 871/202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持有禁用武器罪』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對事實情節之錯誤
      - 量刑

      摘要

      就《刑法典》第15條規定的行為人對事實情節之錯誤,一般情況下,應根據一般人的認知能力來考慮,除非某些情況要求行為人具特定的認知能力,也就是說,行為人的錯誤是不可譴責時,方構成對事實情節之錯誤。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周艷平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