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譚曉華製作。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法律適用
1. 根據本案卷宗資料顯示,原審法院在審判聽證中已對案件標的之全部事實事宜進行調查,除了認定控訴書及答辯狀內的事實,亦審查了上訴人所提出的辯解,並作出了相關事實的認定。因此,沒有存在查明事實的漏洞。
2.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3. 刑法中的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自己實施的行為的客觀內容或法律性質存在不正確的認識。
在通常情況下,行為人對其所實施的行為的客觀內容及法律性質均有明確的認識,即行為人在行為時明知自己在具體做什麼,也明知其行為是否為法律所禁止。
然而,行為人在實施行為時有時也可能會發生認識上的錯誤,即不清楚自己在具體做什麼,或雖知自己在做什麼,但不知其行為為法律所禁止,即不知其行為具有不法性。
- 判決無效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1. 分析原審判決可見,該判決已列舉了既證事實,同時指出了用以形成心證的事實依據(包括對嫌犯的聲明、證人的證言和卷宗文件內容之分析)和法律依據。質言之,原審法庭在判決中已經“盡可能”指出了用以形成心證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因此,該判決符合相關條文及司法見解提出的要求,並不存在上訴人所指違反《刑事訴訟法典》第355條規定的瑕疵。
2. 根據本案卷宗資料顯示,原審法院在審判聽證中已對案件標的之全部事實事宜進行調查,除了認定控訴書內的事實,亦審查了上訴人所提出的辯解,並作出了相關事實的認定。因此,沒有存在查明事實的漏洞。
3.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登記之更正;司法更正;訴之利益;嗣後文件。
1. 《物業登記法典》第115及116條區分了登記資料與憑證不相符而產生的不準確,以及憑證本身存在缺陷而引致登記資料存在不準確兩種情況。
2. 當出現憑證本身存在缺陷,且相關更正可能會損害登錄權利人之權利時,根據《物業登記法典》第116條第1款,僅在獲得全體利害關係人之同意或經法院裁判後,方得進行相關更正。
3. 姑勿論“基於同意之更正”以及“透過司法途徑之更正”在適用順序上有否要求,若希望促成更正的利害關係人曾向物業登記局作出申請,而登記局局長亦已透過批示不予以接納有關申請,此一情況構成《物業登記法典》第121條第1款所指情況,並足以說明司法更正程序具備繼續進行的利益。
4. 在初端駁回批示作出前,由於上訴人未曾按照《民事訴訟法典》第6條第2款及第8條第2款等規定獲通知,以就其有否已到登記局作出過相應的申請作出澄清及說明(就有關申請存在與否,上訴人在最初聲請狀中並沒有提及),因此,並考慮到上訴人是在接獲初端批示後才最具條件得悉有關問題對原審法院而言對判斷訴之利益具重要性,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616條第1款以及訴訟經濟原則,即使上訴人隨上訴理由陳述所提交的文件在上訴階段方作出提交,本案仍得對有關文件作考慮。
